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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就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发表日期:2018年5月5日     
 
一、女士咨询:


我和丈夫在95年结婚,婚前我们系大学校友,恋爱两年后结婚,在2002年,我丈夫遇到其高中时的女同学,两个人来往甚密,后发展到有时彻夜不归,我不能忍受这种情况,经常与我丈夫吵架,后搬回我娘家居住,到现在已近两年半的时间,请问律师,两人分居满多长时间视为夫妻感情破裂?

二、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答复:

分居有两种情况,一是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为造成分居的。第一种情况,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第二种情况,如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离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坚决要求离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愿离婚的一方认为这是对方在制造离婚条件。我们认为,不管是双方的自愿分居还是一方的主动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满两年说明夫妻在比较长的时间不堪同居,夫妻关系确实无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离婚,但另一方已不愿与之生活,勉强维持对双方都是痛苦的事,过去的司法解释,以三年分居为离婚条件,现行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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