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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引发房屋确权案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2日   文章来源:司法部核心期刊 《法律与生活》    作者:王秀全、郭万华
 

案例再现

孙晓鹏与其妻子夏红莉离婚后,因房产分割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被夏红莉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但出人意料的是,在诉讼过程,孙晓鹏与夏红莉却又被孙晓鹏的姑姑孙明蕊起诉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究竟是什么原因引发了这起蹊跷的案中案。

婚前姑姑赠侄儿款项购房

孙晓鹏大学毕业时已经24岁,因为家中比较贫困,买不起房子,也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谈了几个女朋友都莫名其妙的散了。作为姑姑的孙明蕊为了侄儿有个稳定的生活,经过慎重考虑,将在加拿大做生意时积攒的98万元汇给孙晓鹏,并特别指明该款项只能用于购买房屋,若挪作他用,她将立即把款项收回。孙晓鹏也明白姑姑的良苦用心,就用全部款项在石景山区购买了一套将近110多平米的房子,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孙晓鹏。

婚后将房产约定为夫妻按份共有

200910月份,孙晓鹏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夏红莉,两人互有好感,经过三个多月的短暂接触,就到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在同年举行了婚礼。

婚后初期,孙晓鹏的暴躁性格还有所收敛,两人相处的还算可以。在两人生活了一年左右,孙晓鹏便暴露出大男子主义作风,家务基本上不作,稍不顺心,就在家辱骂夏红莉。刚开始,夏红莉对其好言相劝,孙晓鹏根本听不进去。后来夏红莉直接跟他提出,如果你不改改你的臭脾气,咱们俩就离婚。孙晓鹏在结婚前相过很多次亲,知道像夏红莉这样的妻子并不好找,便写《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犯。为了表决心并讨妻子欢心,表示愿意将自己名下房产份额的百分之六十约定为归夏红莉所有。双方于2011226日签订一份“房屋所有权共有协议”及“夫妻更名申请”,就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某某小区X号楼XXXX号房产作出了进一步的约定,将诉争房产处分为双方的按份共有财产,并由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管理局做了合法的核准,颁发了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书,且在不动产登记薄中记载了诉争房产的所有权人为孙晓鹏(占有房产40%的份额)和夏红莉(占有房产60%的份额)。

离婚后财产分割引发房屋确权案

因两人家庭背景差距较大,再加上性格严重不合,在夏红莉的一再坚持下,孙晓鹏同意离婚,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到石景山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的第八条明确约定: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某某小区X号楼XXXX号房产男方占有40%的份额,女方占有60%的份额,将房屋出售后所得款项扣除孙明蕊的98万元后,剩余的款项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分割。在离婚后,夏红莉另行租房居住。夏红莉及委托的律师与孙晓鹏协商卖房事宜,孙晓鹏表示自己只有这一套房用于居住,不同意出售,如想分割,至同意补偿夏红莉20万元,而该房的市值大概在230万元左右。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夏红莉以离婚后财产分割为案由将孙晓鹏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在夏红莉等待法院开庭的过程中,却接到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电话,让其到法院领取起诉书和开庭传票。夏红莉在拿到起诉书后才知晓,是孙明蕊作为原告将孙晓鹏(第一被告)和夏红莉(第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将诉争房屋归其所有,并责令而二被告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其理由是诉争房屋系其借孙晓鹏名义购买,并与孙晓鹏约定孙晓鹏只享有房屋的居住权,不能出租、出售或进行其他处分。在开庭时,原告向法庭提交其与孙晓鹏签订的《借名购买房屋协议书》、工商银行汇款凭证、房产证、二被告签订得《离婚协议书》、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管理局调取的房屋登记材料。孙晓鹏对所有证据均予以认可,并同意将房屋所有权确认给孙明蕊所有,而夏红莉则对《借名购买房屋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向法庭明确表示其与孙晓鹏签订的夫妻“房屋所有权按份共有协议”及“夫妻更名申请”完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房屋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并颁发了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的所有权人应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并不存在产权争议,也不需要另行确权。原告提起诉讼的真实目的是为了侵占其应享有的60%的产权份额。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证据材料和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法认定第一被告于2007年参加工作,次年其与第二被告相识并结婚,诉争房屋于2005年(早于参加工作时间两年)购买,结合原告的陈述及相关证据,证实该房屋系原告出资。但应指出,第一被告依法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后第一被告自愿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为二被告共同所有。第二被告也是房屋的权利人之一。现第二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请求,故原告以两被告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为两被告共同所有,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孙明蕊在接到判决书后并未上诉,现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而在另一诉讼中,夏红莉已向法院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该房产的价值为2434565元。经过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夏红莉同意在孙晓鹏一次性支付其40万(扣除孙明蕊出资140万元)元的前提条件下,房屋归孙晓鹏所有。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引发的房屋确权案至此划上圆满的句号。

法律看点

一、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能否约定为夫妻共有?

根据《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之规定,当事人完全可以将婚前属于个人的房产约定为夫妻共有,律师建议当事人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更名手续,这样才能做到法律上的合法、有效。

二、离婚协议签署后并经民政局备案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司法解释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已经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到民政局办理完备案手续

三、私下所签协议能否对抗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薄的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屋管理局代表国家行政机关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相应的备案材料,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私下里所签的协议一般不具有对抗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薄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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