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离婚律师,郭万华、王秀全律师将会为您服务!

24小时咨询热线:

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

咨询留言
 
姓   名:
验证码:
 6265
电   话:
标   题:
内   容:
温馨提示:请留言时留下您的联系电话,也可直接拔打电话: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咨询能更方便快捷地获得回复。
     
联系律师
 
名称:北京离婚律师
联系人:郭万华律师\王秀全律师
手机: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
联系人:郭万华律师
电话:010-85852727
传真:010-85852727
Email:wangxiuquanlawyer@163.com
商务QQ:广州番禺律师53289246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9号楼10层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bjlhlawyer.com
特别推荐
 
  当前位置:返回首页->婚姻问答->正文
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对方行使探望权?

发表日期:2008年5月30日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对方行使探望权?

典型案例

我与前夫在去年的三月份通过昌平区法院的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孩子的抚养权判归我行使,我前夫享有每月一次的探望权。因为他有酗酒的坏毛病,他把孩子领到家后每次都要打骂孩子,吓的孩子都不敢再去他住的地方,像他这种情况,我能向法院提出中止他的探望权吗?

答:我国婚姻法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包括: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你前夫对孩子实施暴力为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中止他探望孩子的权利。

二、版权声明

本文节选于《婚姻家庭法律200问》,系北京离婚律师网原创作品,版权归北京离婚律师网所有,未经书面允许,禁止任何形式的复制、粘贴、转载,违者必究(侵权网络页面经公证后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北京离婚律师网联系方式

网址:http://www.bjlhlawyer.com

北京离婚律师:  王秀全:13661058044  郭万华:13717982585

 


本站声明:
1、本站收集的理论实务文章为研究学习之用,无任何商业目的。因无法联系到著作权人,如著作权人有异议,可来电告知。本站将及时支付稿酬或立即删除或以其它方式表示歉意。
2、如需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出处为北京离婚律师。
3、鉴于个案的差异及当事人对案情陈述的内容,律师对有关案件的电话、留言咨询解答仅供参考。尽量请携资料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