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河北省石家庄市人,1998年通过网络与肖某相识,后经过一年时间的恋爱,双方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7月生育一子,取名张尚志(化名)
刚开始两人感情尚可,但因婆媳矛盾太重,女方上网聊天,男方怀疑女方有外遇等因素,再加上双方在管教子女上存在分歧,张某于2002年3月将张尚志带到北京,并更换了手机号。
期间,肖某曾通过朋友打听张某和孩子的下落,未有音信。
中间张某未联系过肖某,双方互不知对方情况。
2008年6月,张某委托北京离婚律师网王秀全、牛红普做为其代理人,愿意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当律师打通肖某电话时,那边一直在哭,说自己一直没有换号,就是等着张某来电话,她想孩子,整个沟通期间没有提及与张某的感情问题。经过律师做工作,肖某同意协议离婚,但张某需要支付其十五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在与张某沟通的时候,告知张某,肖某所提出的十五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但如果其要求分割婚后的经营所得的话,在我方证明不了双方存在财产协议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时,法院会按照共有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如果女方不同意离婚的话,诉讼时间会延长。一般一审建议程序的诉讼时间从立案到判决作出需要3个月以内,普通程序的话,六个月以内。
张某经过慎重考虑,既不想在时间上拖延,又不愿分割两人分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其向律师表示如果能顺利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话,他愿意支付女方十万元,作为女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与肖某多次沟通后,肖某表示接受男方提出的条件,但需要男方先支付费用才能签署《离婚协议书》。律师与张某沟通时,张某表示必须先签署《离婚协议》并领到《离婚证》后方可履行支付义务。
后在律师的调和下,女方同意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合同,律师事务所明确承诺在见到《离婚协议书》原件及《离婚证》原件之时立即支付款项给肖某。
张某也与律师所签署协议,在律师所见到《离婚协议书》原件及《离婚证》原件之时,张某无条件同意律师所将款项支付给肖某,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后张某用现金的方式将约定的款项交付至律师所,律师所在收到款项后向张某出具收据。
关于儿子的抚养权,因为孩子一直随张某在北京生活,女方同意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男方也表示女方可随时协助女方履行探望权的行使。
双方在石家庄办完离婚手续后,在回京的车上,双方相互聊了近况,肖某告诉张某,从他走后,她在石家庄南三条批发市场开了一间经营化妆品的门市,生意一般。张某告诉肖某从家离开后的一些情况,并详细谈了孩子的生活状况。两人有说有笑,不像是刚办完离婚手续的夫妻。
到律师事务所办完款项方面的交接手续,律师将《离婚证》原件交还双方时,在执业生涯中唯一说的一句话是:“恭喜两位,你们都自由了”
当时的气氛很融洽,双方都表示,六年来的沟通,仅限于办理离婚手续的时间,算起来都没有半天的时间,所以这婚啊,也确实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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