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小青(化名),女,中国某某银行总行职员,与赵鹏(化名,中国某某大学副教授)于2002年4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赵明明,现年满三周岁。
由于双方人生观、价值观、生活环境及生活习惯不同,双方为日常生活琐事争吵不断,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因双方处在分居状态,孩子一直由洪小青抚养。2009年7月15日,洪小青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时被告答辩认为与原告尚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法院认为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理念及脾气性格存在差异,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故驳回了洪小青的起诉。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六个月后,洪小青再次委托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郭万华律师为代理人,郭律师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孩子的抚养权及夫妻共有债务问题而非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并针对该焦点问题搜集了孩子随洪小青及其父母共同生活的照片证据及小区近期的监控录像,并申请了洪小青的父母及邻居出庭作证,另提交了洪小青的父母的体检报告、退休及工资证明、愿意协助女儿抚养外孙女的书面说明。
关于洪小青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其父母二十万元的债务问题,洪小青提交父母的汇款凭证及与赵鹏的通话录音,在录音中赵鹏明确承认婚后买房时确实向原告的父母借过二十万元。
法庭审理时,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对于借款事实,因原告提交的证据比较充分,被告未作辩解,表示认可,但关于孩子抚养权表示要由其行使,理由是孩子一直由其抚养,如果法院判决抚养权由其行使的话,其可以不主张孩子的抚养费。
另外,洪小青父母及邻居均被法院允许出庭作证,依法证实了孩子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的事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及证据,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考虑到孩子近来一直随洪小青及其父母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稳定的生活环境出发,判归洪小青抚养,共同债务二十万元由原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洪小青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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