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离婚律师,郭万华、王秀全律师将会为您服务!

24小时咨询热线:

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

咨询留言
 
姓   名:
验证码:
 5418
电   话:
标   题:
内   容:
温馨提示:请留言时留下您的联系电话,也可直接拔打电话: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咨询能更方便快捷地获得回复。
     
联系律师
 
名称:北京离婚律师
联系人:郭万华律师\王秀全律师
手机: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
联系人:郭万华律师
电话:010-85852727
传真:010-85852727
Email:wangxiuquanlawyer@163.com
商务QQ:广州番禺律师53289246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9号楼10层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bjlhlawyer.com
特别推荐
 
  当前位置:返回首页->婚姻问答->正文
如何理解离婚时的困难帮助?

发表日期:2009年3月7日     
 

          一、如何理解离婚时的困难帮助?

典型案例

我与丈夫结婚前,他名下有一套房产。婚后因孩子上学等原因,家庭条件较差,我在今年的六月份被公司辞退,因为经济上的原因,我们经常动手打架,我想起诉离婚,但靠婚后的财产和低保收入很难维持基本生活,如果房子判归他所有的话,我连住处都没有,我能请求法院判他给予我困难帮助吗?

 

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生活困难主要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时的“困难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经双方协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有条件的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另一方适当资助的制度。困难帮助不以一方有过错为条件,这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的法定要件不同。一方给予另一方困难帮助是有条件和行对的,这些条件包括:(1)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具体是指被帮助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被帮助方在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司法解释所指的生活困难。(2)另一方必须有提供帮助的能力。(3)必须是在离婚时才存在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困难帮助的问题。如果双方均未提起离婚,则不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要件。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尽扶养义务,另一方可以适用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用。

您所陈述的情形符合法定的经济困难的情形,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可以向对方主张经济困难帮助。

二、版权声明

本文节选于《我的婚房谁的名》一书,系北京离婚律师网原创作品,版权归北京离婚律师网所有,未经书面允许,禁止任何形式的复制、粘贴、转载,违者必究(侵权网络页面经公证后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北京离婚律师网联系方式

网址:http://www.bjlhlawyer.com

北京离婚律师:  王秀全:13661058044  郭万华:13717982585

 

 

 


本站声明:
1、本站收集的理论实务文章为研究学习之用,无任何商业目的。因无法联系到著作权人,如著作权人有异议,可来电告知。本站将及时支付稿酬或立即删除或以其它方式表示歉意。
2、如需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出处为北京离婚律师。
3、鉴于个案的差异及当事人对案情陈述的内容,律师对有关案件的电话、留言咨询解答仅供参考。尽量请携资料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