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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常见的5大误区

发表日期:2009年9月9日     
 

误区一、分居二年以上即可自行解除婚姻关系
       现在奉行的是离婚自由原则,但离婚也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或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没有其他途径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予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只是感情彻底破裂应当离婚的情形之一,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者可以判决离婚,但还需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或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误区二、先提出离婚者会吃亏
      夫妻双方在离婚案件中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离婚时,法院首先会认定过错方、财产清单、孩子抚养情况、共同债权、债务,按照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于原、被告都可以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帮助。先起诉不等于一定能判离,更不等于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不论是当原告还是当被告只要离婚诉讼工作准备充分,自己的事实和理由正当、合法,就不存在谁先谁后与吃亏能够挂上钩。
       误区三离婚后和子女关系就可一刀两断
      有的咨询者声称只要人民法院把子女判为对方抚养,自己就和孩子断绝关系,不需再向子女尽义务。这种想法不仅违背了起码的家庭道德与作为父亲的责任,同时违反了法律规定。《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要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若出现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学等新的情况,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育费。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伤残等无力继续抚养,或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另一方还有权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故离婚后父母双方仍然要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血缘关系和法定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断绝。

      误区四、离婚时彩礼就应当返还
      结婚前男方送给女方一定数额的见面礼,这成为一些地方结婚的必备条件,也是流传几千年的风俗习惯。离婚后,有些人认为送彩礼的目的就是结婚后安安稳稳过日子,既然很快就离婚,彩礼就失去实际意义而理应返还。在司法实务中对女方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如果双方结婚后未予共同生活,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男方生活困难,或者根本就没有登记结婚,会认定女方返还男方彩礼。人民法院对女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则按赠与处理。赠与行为已经成立,一般不会轻易撤销。

误区五、假离婚可以逃避共同债务
      有的夫妻私自办理假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以此逃避债务,使双方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一做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债权人若将夫妻二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查明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就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偿还,与是否离婚无关。因此,想借假离婚逃避债务的做法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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