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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同居引发的离婚过错赔偿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2日   文章来源:《身边的婚姻法律顾问》    作者:王秀全 郭万华
 

孙某名与张某红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琐事争吵不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名背着妻子在某婚恋网征婚,与多名异性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甚至与其中一名发展为同居关系。2015年1月,孙某名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便直接搬出家中明目张胆与第三者共同居住并生育一子。张某红曾采取多种措施想挽回丈夫的心,但丈夫仍然对自己爱搭不理,张某红知道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在收集了丈夫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后便起诉离婚,并提出家中的两套房产全部归自己所有,男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的离婚诉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孙某名与第三者属于同居关系,孙某名是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应当向张某红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依法分割了两套房产。

律师分析

(一)孙某名的行为是否属于“与他人同居”?

案例中,孙某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与第三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并生育一子,孙某名的行为属于与他人同居。《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有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则涉嫌重婚罪,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二)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离婚时主张多分财产?

1.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在离婚时多分。

2.如果当事人为女方或者需要抚养子女的,可以要求法院以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对自己多分。此外,《民法典》第1087条新增了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案例中,孙某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具有法定的过错,但该过错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孙某名净身出户。面对孙某名的过错行为张某红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其要求家中的两套房产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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