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离婚律师,郭万华、王秀全律师将会为您服务!

24小时咨询热线:

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

咨询留言
 
姓   名:
验证码:
 4382
电   话:
标   题:
内   容:
温馨提示:请留言时留下您的联系电话,也可直接拔打电话: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咨询能更方便快捷地获得回复。
     
联系律师
 
名称:北京离婚律师
联系人:郭万华律师\王秀全律师
手机: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
联系人:郭万华律师
电话:010-85852727
传真:010-85852727
Email:wangxiuquanlawyer@163.com
商务QQ:广州番禺律师53289246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9号楼10层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bjlhlawyer.com
特别推荐
 
  当前位置:返回首页->法律文书->正文
法律分析意见书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3日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制作时间:****年**月***日

制作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制作单位:北京市济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出具人:王秀全、郭万华律师

 

北京市济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

法律分析意见书

尊敬的孙某女士:

首先感谢您浏览北京离婚律师网,并对您对济和律师的信任表示由衷的谢意。

在收到您所提供的资料(包括文字文本、您与律师咨询时的陈述、照片、工商档案查询资料等),我们召集律师事务所内富有经验的离婚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探讨,结合您所关心的焦点问题,现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意见,供您起诉或应诉时参考:

一、本案中视听资料(即录音)及照片能否作为感情破裂或者您少分、不分财产的依据、如何应对。

1.1、视听资料的含义

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音、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技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声音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资料,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这类证据较直观、稳定,容易判断与案件的关联性,只要能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一般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1.2、对录音证据进行质证应注意的问题

主要从录音的真实性、证据取得的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能否达到对方的证明目的等方面进行质证。

①、关于证据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第六十二条规定,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在本案中,王某提供的录音涉及到您的个人隐私,我们可以申请法庭不公开审理。同时我们有权要求王某出示证据的原件如录音的原始载体,如果王某不能出示该原始载体,就不能排除此录音的非真实性,那么该录音证据就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另外,由于现在很多数码产品都有录音修改、加工、剪辑的功能,证据提供者还应该证明录音未曾被修改过。

②、关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

在离婚诉讼中有些当事人为了掌握配偶有外遇的证据,往往会亲自或者聘请“侦探公司”的人对配偶进行跟踪,然后拍摄下照片或进行录像。实践中,此类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存在较大的争议,一般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的可以使用,在宾馆房间或者破门而入进入他人家中进行拍摄的因为涉及个人隐私,往往不能被采信。

③、关于此证据与离婚的关联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上所述,我国婚姻法中把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诉讼离婚中准予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一方与第三者有偶尔的性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并不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修复的必然因素。

④、关于此证据与过错赔偿的关联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基于您所陈述的内容与相关的证据显示,您与婚姻外的第三者之间并不曾出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规定的几种情形。不需要对婚姻另一方进行损害赔偿。

1.3、对本案中有关录音证据及照片的质证建议:

对于王某提供的录音证据,我方在第一次审理的庭审中对于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在第二次审理的庭审中,我方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仍不予认可。实践中,如果我方对于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那么应该向法院提出司法证据鉴定申请并缴纳鉴定费用,法院会依据鉴定的结果进行认定,否则按照我方默认此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处理。即使我方默认王某提供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也不能说明该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所要证明的事实即您同多名异性存在持续、稳定的不正当关系。在上面的意见中,已经明确了婚姻一方与第三者有偶尔的性行为仅仅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并不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修复的必然因素,所以,不能据此判定你们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王某在原审证据中提供照片证据,欲以证明我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名男子存在长期稳定的不正当两性关系,但从照片的内容来看,有的照片图像模糊,有的拍的是背影,有的是在公共场所拍的属于正常交往的照片,我们对此组照片的真实性可以直接予以否认。即使认可部分照片,也达不到王某证明的目的,与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与感情确已破裂不具有关联性。法院极有可能据此驳回其要求多分财产的诉讼请求。

二、股票在一审法院庭审质证的过程中,如果我方已予以承认,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2.1、首先作为律师,我们的职责是尽最大的努力去争取属于您的合法权益,但一切行为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

2.2、《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3、律师建议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关于股票的问题,如果在一审法院庭审质证的过程中,我方已经予以承认,那么这一事实极有可能在再次提起的离婚诉讼中被法院认可。如果进行隐藏、转移将会对我方产生不利的影响。根据您的陈述,该股票有继续增值的巨大可能性,那么将该股票尽快抛售套现,并以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名义将此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再进行投资,投资的收益能否视为个人财产,主要看对方证据是否充分,我们可以在法庭上陈述,套现以后我们一直持有现金,同意法庭以抛售时的金额进行分割,(律师提醒:该部分有涉嫌恶意隐匿财产的风险)将是一种最大程度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的最为稳妥的做法。但须注意抛售的时间应当是在一审判决生效以后,而非诉讼期间。

三、如果您丈夫在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对外借贷,且数额较大,是否需要您来承担。

3.1、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可见,夫妻一方是否要为自己不知晓的另一方向第三方所借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就要看此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如果是,那么无论是否知晓都应该承担偿还义务,如果不是则不需要承担偿还义务。

3.2、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标准。

1)、债务形成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一方婚前形成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但是如果婚前形成的债务是用于婚后的生活,那么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借款的用途

若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是家庭投资,而是个人挥霍、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好友、未经夫妻另一方的同意,独自投资进行经营活动并且收入并未用于共同生活,那么此借款为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

3.3、借款合同或者欠条的效力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编造虚假债务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有发生,因此需要特别注意借款合同或者欠条的效力。首先要看合同或欠条的内容是否完备,数额是否明确。其次要看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否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如果两者之间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那么如果没有配偶另一方的签字确认,一般不会认定为共同债务,配偶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四、您丈夫作为股东的公司如发生亏损,是否需要您用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4.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公司,又称“有限责任公司”,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2、股东有限责任的特定内涵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股东承担的有限责任是通过公司为外在表现形式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4.3王某在公司的投资股份如何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4.4、王某的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承担是否必然和夫妻共有财产相关

就此部分内容,律师建议:尽快到北京市工商局或各区工商局调取工商登记及相关资料,尤其是与年检及财务相关书面材料,以证实其财务状况,并调查与负债相关的合同及其他相关信息。

另外,王某在诉讼中如果主张让您承担公司的债务,其必须证明其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如果不能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我们可以不承担亏损的责任。

就亏损的部分,王某必须提供详细的公司财务状况报表,并辅之以相应的合同等证据,我们可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以达到法院驳回其相应诉讼请求的目的。

五、子女抚养

5.1、子女抚养权方面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2、本案中子女抚养权的具体行使

根据您向律师的陈述,孩子明确表示愿意随您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①、采用录像的方式,让孩子陈述愿意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真实意思表示

②、请求法官从有利于孩子成长及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在法庭之外征求孩子的意见。

5.3、抚养费的数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5.4、抚养费的支付期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六、其他家庭财产的处置

6.1房产的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6.2车辆的分割,可参照房产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以上其他财产分割方案仅是笼统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与王某协商具体的分割与补偿方案。

 

以上法律分析意见,仅供参考。

北京市济和律师事务所

王秀全、郭万华律师

     年 月 日

 

版权声明

本文版权归北京市离婚律师网所有,未经允许,禁止任何形式的复制、粘贴、转载,违者必究。

 

北京离婚律师网联系方式

网址:http://www.bjlhlawyer.com

北京离婚律师: 王秀全:13661058044 郭万华:13717982585

 




本站声明:
1、本站收集的理论实务文章为研究学习之用,无任何商业目的。因无法联系到著作权人,如著作权人有异议,可来电告知。本站将及时支付稿酬或立即删除或以其它方式表示歉意。
2、如需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出处为北京离婚律师。
3、鉴于个案的差异及当事人对案情陈述的内容,律师对有关案件的电话、留言咨询解答仅供参考。尽量请携资料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