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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为了让社会更和谐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2日     
 

结婚和离婚都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仅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对人权的尊重,对于女性来说,更是象征妇女解放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中国几千年封建的传统,使得离婚不仅仅是夫妻之间的事情,而会牵扯几个家庭。年轻人的家长通常不管两个年轻人矛盾有多深,只劝和不劝离;而有子女的父母,想要离婚又必须要顾及孩子的感受,最后使得双方即使争的面红耳赤、斗得体无完肤,也不敢轻易选择离婚。

笔者通过多年来对离婚案件的观察以及对当事人离婚或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回访,虽然不排除离婚给孩子及无过错方带来的伤害,但是不离婚,有时候会给双方的身心带来更大的打击。如果说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是对盲目结婚的一种惩罚,那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则是对当事人一方意愿的强行干涉,当同一个法官看到当事人为了离婚奔波数载、华发早生时,不知他有怎样的感慨?当一个大老爷们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而给法官下跪的那一刹那,轰然倒坍的除了信念,还有什么?

他人是否有权决定一个家庭存在的必要,是否有能力判断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经破裂,很值得商榷。国家用法律规定公民的离婚的条件和程序,社会用舆论来指责离婚的当事人,使得公民的离婚权利受到种种限制,这样的社会和谐么?本文将从程序上和情理上论述设置离婚制度的必要性以及简化离婚程序的重要性。

一.设置离婚制度的必要性

(一)不能离婚导致的不良社会后果

法官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子女的合法权益考虑,在一审中判决驳回起诉或不准予离婚,但因此引起的恶性事件也是屡出不穷,现将因离婚不能导致的不良后果陈述如下:

1、可能导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重婚等刑事案件的发生。

中国法院网报道2004年6月26日上午,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局经过三天艰苦奋战,成功破获一起恶性杀人分尸案,将犯罪嫌疑人李传兵抓获归案。6月23日上午10时,枣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在该市鹿头镇吉河水库下滚水坝发现一具女尸,身首分离。接警后,该局立即组织精兵强将,成立破案专班,迅速赶赴现场对此案展开侦破工作。经过72小时的调查摸排,最终锁定该镇吉河村民李传兵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审讯查明,李传兵对其杀妻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李传兵交待,其妻连某6月15日准备与他离婚,他不同意。他多次要求与妻和好未果,双方发生争吵殴斗,他就起了杀心。6月18日晚,李传兵将连某掐死后抛尸。

笔者在2009年代理的一起因离婚不成而导致重婚的案例。委托人张晓朋(化名)现年31岁,2001年初与湖北籍的孙小玲(化名)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张晓朋去深圳工作,由于两地分居导致夫妻感情淡薄,2005年12月份双方开始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因子女抚养、财产分配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后张晓朋到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坚持双方仍有感情不肯离婚,法院遂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判决。2006年张晓朋在深圳认识湖南籍女子刘萌萌,并与2007年10月份,张晓朋隐瞒已婚事实与刘萌萌在女方老家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5月份生育一男孩。后刘萌萌发现张晓朋出现种种异常行为,到北京委托私家侦探查明张晓朋已婚并有一女之事实,张晓朋在万般无奈之下,支付孙小玲人民币200万元,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因张晓朋和刘萌萌之间因信任关系天天争吵,张晓朋提出离婚,刘萌萌向法院提出张晓朋犯有重婚罪的自诉,目前张晓朋因涉嫌重婚罪被关押在看守所。

2、夫妻感情破裂但又离婚不成对孩子造成的伤害。

客观的来说,父母的离婚会给孩子造成较大的伤害,经有关部门调查发现:在残缺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更容易形成自卑、抑郁、孤僻、不合群等性格特点,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而且现在心理学研究得出:在离婚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比正常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离婚率相对较高。

但另一方面,双亲感情不和,经常争吵或者冷战。夫妻感情破裂的家庭即使不离婚也不能属于正常的家庭了,孩子可以感觉得到那种家庭里压抑的气氛,所以,这样的不离婚并不会避免孩子的心理产生等同于离婚家庭的变化。现实中,子女特别是年幼的孩子,在不知道父母争吵的原因时,很可能将一切归咎于自己,以为自己做错了什么导致爸爸妈妈吵架,使内心变的敏感,焦虑,多疑,严重的甚至抑郁自杀。实际上,夫妻感情不和通常情况下都是双方自身发生了问题,与孩子无关,如果能好好与孩子沟通,告诉孩子父母离婚的原因,也告诉他父母一直都还是一样爱他,让孩子理智清楚的看待父母之间的问题,这样即使离婚,孩子的心理也能较健康的生长。因此,如果夫妻的感情已经荡然无存,勉强他们继续在一起,对社会对家庭并没有什么积极的意义。

3、出现家庭暴力,包括冷暴力和性暴力等。

不管提起离婚的原因与背景有多复杂,归根到底还是两个人的感情出现问题。当一方起诉到法院,另一方因种种原因不同意离婚,法院依此判决不准离婚时,可能最终会加剧夫妻感情恶化。比如,一方不想复合,只是因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使得他必须继续面对没有感情的对方。一方面,他很有可能开始采用消极的方式,分居或者是冷暴力来对待婚姻;另一方面,他有可能更加变本加厉的伤害另一方,例如采用殴打辱骂或者性暴力等极端方式。总之,一直拖到有足够的理由可以再次申请离婚,从而达到他的目的。

实践中也有因为不能顺利离婚,而使得一方或双方与他人发展同居、婚外恋、不正当性关系,从而引起更多的社会问题。而因离婚不成导致心理问题,甚至因此转化成精神疾病,也不是少见的情况。以上这些都是因为没能顺利解除婚姻关系而引发的悲剧,所以相关部门在制定法律规范时也应当多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对待离婚案例,尽量减少对发生问题而想要离婚夫妻设置太多的障碍。

4、离婚不成,导致社会上出现更多的婚外情、婚外同居现象,而且这种社会现象变得越来越隐蔽,对社会和谐的破坏力更强。

笔者通过近几年对承办案件的研究,凡到法院去起诉离婚的案件,多数都是夫妻感情已经淡化和破裂或家庭矛盾发展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尤其是在原告一方已有“第三者”逼宫或已经与情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并给予双方六个月的缓和期,该缓和期已经形同虚设,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下面通过案例阐述,希望能给将要离婚的当事人一定的启示。

原告方是北京某武警消防队的干部,因聚会认识了现在的第三者,双方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并导致第三者怀孕,在此情况下,原告委托律师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前律师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被告明确表示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在开庭的时候,被告出示了多封原告写个自己的情书、原被告双方一起给孩子过生日的照片等,以证明双方感情未破裂,并表示只要被告不再和第三者来往,她仍然愿意原谅。原告虽然认可了对方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这一些都属于过去,现在对被告彻底心灰意冷,已经没有夫妻感情。法院经过调解,因被告方索要高达5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调解失败。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被告为防止原告聘请侦探公司调查自己与第三人同居的情况,自己出资以第三方的名义在山东某海边城市购买了房屋,到那里经商并与第三者开始正式隐蔽同居。在北京,被告方与孩子还在苦苦盼着原告能回来破镜重圆。

(二)禁止离婚的国家

国际社会上有几个国家因为文化和宗教的原因对离婚设置了严格的规定或者直接明令禁止离婚,有人认为这样可以建立更为稳定的社会环境,有人认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勇于承诺相守一辈子才是对婚姻的完美诠释,但是对离婚限制的规定在当地是真的受欢迎的么?

1. 菲律宾

菲律宾法律规定菲律宾人不准离婚。但是这个禁止离婚法有望很快被废除。因为禁止离婚的规定已经在菲律宾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和家庭的问题。一种情况,由于不能离婚,即使持续发生家庭暴力,一方也不能通过离婚,逃脱出来,根据菲律宾国家警察署的统计数据显示家庭暴力中77%的情况是“丈夫殴打妻子”。另一种情况,不能离婚并不会增加婚姻的忠实度,有感情问题的夫妻可能只是在表面维持了法律上的名分,而实际上却在婚姻之外与他人过着没有名分的生活。

因此菲律宾国会启动了《菲律宾离婚法案》的辩论,不久的将来,也许菲律宾将进入离婚时代。

2. 爱尔兰

爱尔兰不同于菲律宾,虽然他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办理离婚,但他的婚姻登记制度却结合了民主和传统的婚姻观念。在爱尔兰,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享有自主选择婚姻期限的权利,从1年到100年,期限届满婚姻关系即终止,而结婚时间越短手续费越高结婚证越厚,如果想要申请延续婚姻关系则要根据再次选择的年限重新缴纳相应的手续费。但是如果选择婚姻期限100年,手续费大概只需人民币不到6块钱,结婚证也会是一张薄薄的卡片。

下面是爱尔兰首都都柏林的法官给选择100年婚期的夫妻发放的结婚证书中的一段话:“尊敬的先生、太太:我不知道我的左手对右手、右腿对左腿、左眼对右眼、右脑对左脑究竟应该享有怎样的权利,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义务。其实他们本就是一个整体,因彼此的存在而存在,因彼此的快乐而快乐。最后,让这张粉红色的小纸带去我对你们百年婚姻的美好祝愿!祝你们幸福!都柏林首席法官:吉米.里莫”。

相比菲律宾来说,爱尔兰的规定更加人性化一些,虽然这样,禁止离婚的规定还是迫使很多爱尔兰的年轻人和菲律宾人一样迟迟不敢去办理结婚手续,因此,不婚或者晚婚现象在这两个国家都非常普遍。

二.简化离婚程序的重要性

(一)法律对离婚的限制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在赋予法官判定夫妻是否可以离婚的标准之外,也给予法官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些规定和标准恰恰给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带来了一道道难以跨越的鸿沟。可以说,现有的婚姻制度并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在实体上当事人面临举证的困难,在程序上还要面临着繁琐的时间规定,稍不注意,前功尽弃,或者需要被迫重新面对破碎的婚姻,或者造成巨额财产的损失。

实体上的限制

1) 感情破裂的具体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典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18]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感情破裂”举证较难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除非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离婚,否则,必然涉及感情破裂的举证问题。当前大多数婚姻的解体与一方出现外遇有关,而这些证据的举证较难,对当事人来讲,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难度较大。

程序上的限制

离婚的程序虽然有简化的趋势,但是法官的自有裁量权,不成文的规则就是首次离婚申请,法院不会判离,给对方六个月的冷静与缓和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的进步意义,但这同时也增加了离婚案件程序上的复杂性。

诉讼离婚经历时间较长。在诉讼离婚中,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而适用普通程序的则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一方不服,提起上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期限为: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一审或者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无新情况、新理由,原起诉方在六个月内不能提起离婚诉讼。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的,经历的程序与第一次经历的大致相同。这样离婚的时间较长,并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

三.如何离婚才能让社会更和谐

1、不涉及子女和大额财产争议的案件,尽量通过协议办理离婚手续。

协议离婚具有时间短、费用低、压力小、保密性强等优点,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不涉及大额的财产争议和子女抚养权争议,完全可以通过专业离婚网站下载《离婚协议书》,结合双方的具体条件予以填充,然后带上户口本(北京要求婚姻状态必须是“已婚”)、居民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2、涉及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案件。

可以先通过律师调解的方式予以沟通,尽量达成《离婚协议》,通过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离婚纠纷。

3、双方就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商不成而起诉到法院。

在诉讼期间应尽量注意下列行为:不为争取孩子抚养权或其他原因而说对方坏话或者有其他极端行为;不向公众揭露对方隐私,不以侵犯隐私权及安装窃听器等非法方式调查、搜集证据;不到对方单位去闹事,不扩大矛盾范围;不与婚外异性有性行为、同居、重婚等不当接触;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不私藏、转移子女,子女由一方抚养的,不采取极端方式拒绝对方行使抚养和照看孩子的权利;避免感情确实已彻底破裂为达到多分财产或争取孩子抚养权或其他目的拒绝离婚;不恐吓、辱骂、殴打、遗弃对方或其家人;尊重、理解十周岁以上孩子关于抚养权归属的选择,不做任何有损孩子身心健康的事情;不办假离婚,不为转移债务、侵害第三人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离婚。

4、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于感情确已破裂,该判决离婚的就准予双方离婚,而不应该因为原告是第一次起诉或者被告到法庭哭闹而判决不准离婚。

结语:1900年,我国近代著名的教育家、思想家蔡元培在他第一任妻子去世后,为防止媒人太多扰其清净写下“征婚启事”:第一,不缠足。第二,识字。第三,男子不娶妾,不娶姨太太。第四,丈夫死后,妻子可以改嫁。第五,意见不合,可以离婚。这段征婚启事涉及一夫一妻制,女子改嫁,以及离婚,在当时的社会可谓惊世骇俗。而中国那时也在经历着封建思想变革的重要时期。诚然,近百年来,人们的婚姻观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离婚率不断上升,但是想要离婚可能还是要经历情感的摧残和程序和时间上的折磨。

这是一段寓言:一个苦者对智者说:“我放不下一些事,放不下一些人。” 智者说:“没有什么东西是放不下的。”他说:“可我就偏偏放不下。”智者让他拿着一个茶杯,然后就往里面倒热水,一直倒到水溢出来。苦者被烫到马上松开了手。智者说:“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事是放不下的,痛了,你自然就会放下”

我们也许都知道放手之后,痛苦也会随之消失,但有些人宁愿选择疼死,也不愿意放开。最终这样的爱对彼此只变成了一种惩罚。

综上,离婚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形式,勉强维持一段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离婚可以让社会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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