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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2日   文章来源:《离婚自助一本通》    作者:王秀全 郭万华
 

恩格斯曾经说过“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当“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誓言已经成为遥远的回忆时,面对伤痕累累的心,除了用“离婚”来抚慰,好像再也找不到医治的灵丹妙药。离婚有没有理由?俄国作家列夫.托尔斯泰说:“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下文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需要多长时间来分析离婚过程: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民法典》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我国《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078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在进行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有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并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1、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2、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

协议离婚需要提交的材料:(一)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 本人的结婚证; (三)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另外在没有当面摄像的民政部门,尚需提交二寸照片,户口薄上需有已婚状态的字样。

协议离婚的时间长短主要取决于双方协商的过程。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间,快则几十分钟,慢的话,则没有期限。北京离婚律师网的离婚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在朝阳区办理离婚手续的,最快的时间为接受委托当天办理完毕。

(二)诉讼离婚

一、审限

国内离婚案件

审限,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定最长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不成的,应当在审限内及时判决。审限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法官审判行为,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一)审限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16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17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27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52条、第183条规定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审限起算日期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但根据最新颁布实施的《民诉解释》,审限从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审限的起算日期应当为立案之日当天。

(三)结案日期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结案期限从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后的次日起计算。第十七条的规定,结案时间除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执行外,请示案件的结案时间以批复、复函签发日期为准,审查申诉的结案时间以作出决定或裁定的日期为准,执行协调案件以批准协调方案日期为准。

(四)不计入审限的情形

根据《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审限之内。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期限也不计入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1.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2.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3.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4.民事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5.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6.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7.需要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征求意见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8.要求下级人民法院查报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复查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涉外离婚案件

涉外离婚纠纷案件的审限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国内离婚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涉外离婚案件的期限,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另外离婚案件在送达期间上与国内也有所不同。向国外一方送达诉讼文书,主要是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如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涉外离婚诉讼的上诉与答辩期间也与国内离婚案件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转换

基于离婚案件的复杂性,一般情况下都是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议,毕竟协议离婚时间短、费用低、压力小。但涉及到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双方都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协议的难度比较大,一方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由协议离婚向诉讼离婚进行转换。

在诉讼的过程,双方也可通过自行协商或者通过朋友、家人的劝解,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从而撤诉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笔者于2003年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在一审判决生效后,通过双方律师的调解,当事人双方就财产问题、子女探视权问题做了退让,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离婚证书》,从而避免了第二次起诉给双方造成的财力上的浪费和精神上的伤害。

三、离婚的便捷程序——诉前调解程序、立案后调解程序和开庭前调解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是,实践中,由于人口流动性比较大,离婚当事人可能不在任何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这种情况下,办理登记离婚手续会极为不便,也有可能离婚当事人不能就某些非原则性的问题达成一致,导致无法通过协议方式离婚。

对于异地离婚的当事人以及希望第三方介入调解的当事人,更为便捷的途径就是在启动离婚诉讼前、立案后和开庭前,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根据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与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6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0号)规定,“在案件立案之后、移送审判业务庭之前,要充分利用立案窗口“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在立案后应当及时调解……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民事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立案后10日;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民事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再延长10日。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在案件移送审判业务庭、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要及时进行调解。要进一步加强庭前调解组织建设,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建立专门的庭前调解组织。要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探索试行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开展庭前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减轻审判人员的工作负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各地法院积极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妥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费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法院立案庭设立“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区司法局选派3名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常驻丰台法院开展诉前人民调解工作,丰台法院由此成为北京市第一家提供人民调解服务的法院。如果当事人不接受这三种调解方式,或者经过以上三种调解方式仍未达成一致,就可以到立案窗口递交起诉材料。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移转相关审判庭审理,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仍然可以选择诉讼中调解。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建立了三种庭外和解模式供当事人选择。(1)法官助理庭前调解模式。它是由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授权下,在开庭之前,依据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一种模式。(2)特邀调解员调解模式。它是由法院聘请的有威望、有专长的社会团体或个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协助法官进行调解的模式。(3)律师和解模式。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均聘请了代理律师的案件,可以经当事人申请或由法官商请,在双方律师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的模式。当事人在立案的同时,可以通过填写《朝阳区人民法院庭外和解方式申请书》选择三种方式中的一种作为将来解决纠纷的方式。另外根据朝阳区法院的规定,立案时,如果当事人选择法官助理庭前调解模式或者特邀调解员模式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如果当事人选择律师和解模式的,案件受理费按每件50元收取。当然,如果当事人的案件最终未能在庭外和解,进入庭审前,当事人须按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收取的有关规定补交案件受理费。所以,庭外和解不仅能够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且能够降低诉讼成本,是一种解决纠纷的好方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也设立了协议离婚快速通道,对于一方当事人(被告)户籍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并持有《结婚证》及复印件、《民事起诉状》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当天也都能办理离婚手续,双方都为外地人的,则需要提供被告一方在北京的居住或暂住证明。具体地:协议离婚的双方也须书写起诉书,即以有争议的方式填写,以无争议的方式予以办理,起诉书中被告应为北京市海淀区户籍的一方,原告为具有外地户籍的一方,如果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需由在海淀区居住的一方,在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居住证明》,证明中应写明在该地居住满一年。

对于离婚当事人,如果能够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供证据证明受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当然,各地人民法院具体的立案标准及调解程序以法院的相关规定为准。

总之,诉前调解、立案后调解、开庭前调解以及诉中调解,为离婚案件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当事人应当充分运用这些程序,以节省诉讼成本和时间。

但应注意,《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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