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离婚律师,郭万华、王秀全律师将会为您服务!

24小时咨询热线:

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

咨询留言
 
姓   名:
验证码:
 2778
电   话:
标   题:
内   容:
温馨提示:请留言时留下您的联系电话,也可直接拔打电话: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咨询能更方便快捷地获得回复。
     
联系律师
 
名称:北京离婚律师
联系人:郭万华律师\王秀全律师
手机: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
联系人:郭万华律师
电话:010-85852727
传真:010-85852727
Email:wangxiuquanlawyer@163.com
商务QQ:广州番禺律师53289246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9号楼10层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bjlhlawyer.com
特别推荐
 
  当前位置:返回首页->子女抚养->正文
抚养关系的确认

发表日期:2024年6月24日   文章来源:《离婚自助一本通》    作者:王秀全、郭万华
 
       第一问:再婚的夫妻离婚后,继父是否可以停止继续抚养继女?


典型案例

我与张某均系再婚,结婚时她带着8岁的女孩小丽。婚后两年我们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现在准备离婚。张某称,我们婚后由于我与小丽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故要求我一次性给付小丽3万元的抚养费。请问,张某的说法有道理吗?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你与张某再婚后,即与张某的女儿小丽形成继父女关系,但你对小丽并无法定抚养义务。如果你与张某离婚后,你不想再继续抚养小丽,你可以拒绝对小丽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第二问:哪些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是可以解除的?

典型案例

我和女友准备结婚,我们都是再婚,但是她还带有一个儿子,请问我们结婚后,我就和女友的儿子成立父子关系,之后就再也不能解除了吗?

律师解答

由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有所不同,因此这种关系是否能够解除, 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的区分。

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形包括:

第一,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第二,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该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

第三,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解除。

第四,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准许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除以上情形外,即使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或者继子女成年后另组家庭,因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都是不能自然解除的。一方如要求解除关系,必须通过诉讼的途径,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问:父母可以和子女脱离关系吗?

典型案例

我儿子从小不听从管教,现在已成年,整天游手好闲,我多次托亲戚给他找工作,人家用不了一个月就会把他辞掉,近来他与我关系恶化,我能诉诸法院断绝父子关系吗?

律师解答

父母与子女是直系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自然血亲的亲属关系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消灭。所谓消灭,是指法律上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既然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都不能消除与子女的关系,那么,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自然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地予以解除,也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而消灭。但是,现实中的确存在着所谓断绝父子关系的情况,对此,只能说明父子关系恶化到了极端严重的地步,但这种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问:什么是婚生子女的推定?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受胎的事实,应推定为婚生的子女。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它与婚生子女的概念是紧密联系的,因此,婚生子女的推定应被理解为,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该子女即被法律推定为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因此,只需证明在子女出生或受胎时丈夫与子女的母亲有婚姻关系,且子女是丈夫之妻所生,丈夫的父亲身份便得以确认。

第五问: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吗?

典型案例

我男朋友在与我恋爱时欺骗我说他已经离婚,后来我才知道他是撒谎骗我,现在我已怀孕,正在要孩子与不要孩子的矛盾中,法律上对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吗?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用等,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六问: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典型案例

我和丈夫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原因是他患有无精症。后来在丈夫也同意的情况下,我们通过熟人介绍到医院通过人工受精生育了一个孩子。现在孩子三岁了。但是由于孩子跟丈夫没有实际上的血缘关系,这成为了丈夫心里的一根刺,导致他经常无故与我发生争吵。现在我们的婚姻已经无法维系,但是丈夫拒绝承认孩子是他的,也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请问,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丈夫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吗?

律师解答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进行人工受精时系双方一致同意,你们所生育的子女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属于婚生子女,在离婚时你的丈夫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法条链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版权声明

本文节选自《离婚自助一本通》一书,系北京离婚律师网原创作品,版权归北京离婚律师网所有,未经书面允许,禁止任何形式的复制、粘贴、转载,违者必究(侵权网络页面经公证后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本站声明:
1、本站收集的理论实务文章为研究学习之用,无任何商业目的。因无法联系到著作权人,如著作权人有异议,可来电告知。本站将及时支付稿酬或立即删除或以其它方式表示歉意。
2、如需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出处为北京离婚律师。
3、鉴于个案的差异及当事人对案情陈述的内容,律师对有关案件的电话、留言咨询解答仅供参考。尽量请携资料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