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 出售经济适用房后又反悔,房主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记者今日获悉,昌平法院驳回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房主孙先生诉称,2010年3月他与魏女士签订合同,约定将其位于回龙观的经济适用房卖给魏女士。由于该房屋为购买不足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相关强制性规定,故请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魏女士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所有的合同条款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合同已经生效。孙先生出售房屋的行为与其买卖合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主张有自相矛盾之嫌。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例中,魏女士的代理律师为:北京离婚律师网王秀全、郭万华律师。
原告诉称:双方于2010年3月13日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有原告出售位于昌平区回龙观镇龙跃苑X区XX号XXX室的房屋给被告,但由于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依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用房,在购买人取得产权后的五年内,购买人只又有有限产权,故不得进行处分,本案周的争议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日期为2005年12月,至2010年3月13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尚未超过五年的禁止转让期。其次,经济适用房是国家未了解决特殊的社会群体住房问题而开发的保障性住房,其上市交易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人因各种经济困难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由于涉案房屋不足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故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在法庭中主要进行了一下答辩:1、原告所主张双方所签订的涉案合同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无法律及行政法规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2、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成立、生效的法定条件。3、本案中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双方约定在涉案房屋满五年时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行过户,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采纳了代理人的答辩观点,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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