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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被判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五万元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2日     
 

典型案例

张雅红(女,化名)与孙成名与19968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在2001116日在河北老家办理结婚登记。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两人经常发生吵架。20084月,张雅红与孙成名均调入北京某国有企业工作,并在北京市大兴区购买了商品房,双方的户口随后也迁入北京市朝阳区。随着孙成名经济收入的提高和工作环境的改变,其思想开始发生变化,不再珍惜过去的夫妻感情,生活作风开始糜烂堕落。与公司的领导及关联单位的客户经常出入酒吧、KTV,后于一歌厅陪舞小姐发生两性关系,但每天还是照常回家。回家后就开始无端寻衅,对张雅红百般责难,摔家里的东西,并多次提出离婚。张雅红因顾及为未成年的孩子和过去生活的艰难,并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200910月,孙成名作为原告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双方婚后产生矛盾并对感情造成一定影响,但不能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夫妻间应相互信任和理解,正确对待和解决双方之间所产生的矛盾,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维护家庭的圆满和夫妻间的和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驳回了孙成名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但孙成名将家中属于自己的物品全部搬出,两人开始分居。分居后,孙成名开始与第三者秘密的进行同居。张雅红多方打听知道他们同居的地点后,在凌晨1点左右报警,后公安出警并对孙成名和第三者分别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张雅红感觉到再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对自己来说也不公平,况且孙成名没有任何悬崖勒马、回归家庭的迹象,便委托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郭万华律师为代理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要的事实和理由是:被告与第三者同居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属于重大过错方。诉讼请求为:一、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每月,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二、财产全部判归原告所有;三、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整;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某某派出所调取2011214日对被告及第三者所做的《询问笔录》,法院调取后当庭予以出示,笔录记载第三者自述与被告相爱,双方相识一年多,同居半年左右。被告及其代理人在法庭质证时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承认双方未男女朋友关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了被告与第三者的同居关系,属于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并充分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每月,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财产按照原告60%的比例进行了分割,并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损害赔偿款五万元。

  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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