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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起诉要“欠款” 法院调解按半还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2日     
 

案例再现

孙小红(女)与张国强(男)是同一公司的同事,自2008年12月底至2011年5月初两人维持着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在2010年9月4日,张国强深感长期维持这种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是不道德的,对不起自己的妻子和儿女,提出结束双方之间的关系,但孙小红苦苦相缠,还威胁张国强要将二人的关系向其工作单位和其妻子、家人公布,并胁迫张国强给她写一张欠条,张国强为了保住工作和家庭,无奈之下于2010年9月16日按照孙小红所说给孙小红写了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欠条》。

2011年的6月份,二人的关系彻底的结束了,孙小红这时拿出当初张国强写的30万元欠条,作为原告以借贷纠纷为案由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孙小红要求张国强向其返还借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2万元。孙小红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详细的陈述了张国强向其借款30万元的“事实”。由于原告言之凿凿,又持有张国强所书写的欠条,该案对于被告来说无疑是有苦难言、百口莫辩,但因原告已经起诉,被告也只好应诉,在不抱什么希望的情形下,被告找到了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的王秀全律师。王秀全律师认真听取了二人关系的始末,仔细分析案情,找到了以下几个突破点。

第一.从原被告的经济关系着手。该案中,被告的经济条件优于原告,而在其与原告的交往过程中,所有支出都是被告所出,这无疑是本案中一个重要的切入点。在本案中,被告从未向原告借过30万元的款项,原告向法院所提交的《欠条》系原告胁迫被告所写,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都是事实,但是想要法庭相信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判却必须要有理有据才行。

庭审中,王律师详细向法庭陈述了在两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原告不断向被告借款。在2009年至2010年6月间,每月月初,原告都会向被告借款8000元到20000元不等,这些款项都是由被告通过“拉卡拉”支付平台支付到原告在招商银行的信用卡内。期间,被告通过自己的招商银行信用卡支付了原告的车辆保险费物品购入等费用10000元。在2010年3月,原告又以交纳车辆购置税、费、车辆保险费等为由,向被告借款19万元,被告通过中国银行借记卡转账。另外,在上述期间的,原告还向被告借现金8万元。

第二.从原告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进行质证。在开庭过程中,原告除提交《欠条》外,未能提交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而原告所出具的欠条中所述款项被告分文未得,更谈不上借款及出借行为的真实性。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分别于2010年4月18日、2010年6月19日、2010年8月以急需现金为由从原告处借到人民币共计30万元”显然与事实不符。王律师指出,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出借给被告的款项从何而来,如果是从朋友或亲人处借,那么亲戚朋友应出庭作证并提供自己取款或转账的记录,如果系原告自己的款项,也必须要提供该款项出处的相关证据,从常理来看,原告根本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在自己家里放三十万现金等被告来借。

第三.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让被告向法院充分提交能证明其与原告金钱往来的证据,以及其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据,由此来佐证被告没有理由向原告借钱。为让其证据更具有效力,被告在庭上提交了三份《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法院调取原告在原单位的收入状况以及被告向原告汇款的事实,以证明被告经常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从被告提出的证据不难看出,原告经常向被告借款,而且款项高达40多万元,再考虑原告平常的收入,原告何来30万元出借给被告?原告要想证明被告向其借款30万元,应向法庭供证据证明出借给被告的款项从何而来,如果是从朋友或亲人处借,那么亲戚朋友应出庭作证并提供自己取款或转账的记录,如果系原告自己的款项,也必须要提供该款项出处的相关证据,根本不可能自己家里放30万元现金等被告来借。以上种种,都指向一个事实,该借款根本不可能存在,该欠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在本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任何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婚姻法的严肃性出发。对于与已婚一方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第三者”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被告提交了女方2011年7月11日,在公安机关所书写的《保证书》,保证书的内容能够显示出原被告存在不正当的男女两性关系,原告更因此而怀孕,原告在保证书中写到在孩子出生之前不再与被告及其家人接触。对于该保证书,原告明确承认其真实性也承认她与被告之间的不正当关系。

第五.王秀全律师指出本案原告涉嫌敲诈勒索或利用法院进行诉讼诈骗,不宜作为民事案件来审理,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出借给被告任何款项,但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向被告索要巨额款项,并利用民事诉讼虚构事实,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二百七十四条所规定的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被告完全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律师提出,人民法院不应为原告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应依据本案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法官宣布临时休庭。在休庭期间,被告对代理人表示,考虑到原告已经怀孕了,其愿意向原告支付15万元作为补偿,王律师调整方案申请法院调解,最终,原告同意接受被告给付其15万元的提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出具《调解书》,案件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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