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上诉的提起及应诉
一、如何启动上诉程序
上诉的提起是指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通过法定的程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重新进行审理与裁决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的民事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直接递交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并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民事上诉状副本。这是为了便于让对方当事人了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保证其能充分地行使答辩权,从而及时地提交答辩状,为进行二审诉讼程序作好充分准备。
二、上诉期限及上诉费的缴纳
上诉期限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服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时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规定上诉期限,旨在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必要的时间准备上诉以更充分地行使上诉权。
在提起上诉时,当事人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递交民事上诉状和缴纳上诉费用,因此如何来确定上诉期限,就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一般地,在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上,都会载明具体的上诉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之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有权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规定的期限提起上诉,否则将丧失上诉权利。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之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上诉期限是特殊的,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若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不能提出上诉,可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不能上诉,只能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另外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若有一方当事人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抗诉程序进行纠正。
上诉费用的缴纳:上诉费用的缴纳数额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各省级人民法院规定的特定标准进行计收,在办理上诉手续时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内容和上诉内容告知当事人应缴纳的具体数额,并向当事人递交缴纳上诉费用的票据,当事人应在七日内到人民法院指定的部门或银行如数缴纳上诉费用。
三、上诉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诉需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若当事人授权他人代为提起上诉,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笔者在此特别提示,司法实务过程中,启动上诉程序时有些第一审人民法院还可能要求上诉人提交一审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二审阶段的新证据材料等。
四、民事上诉状的内容与格式
民事上诉状,主要是指原告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决,在上诉期限内提出的,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审裁决而书写的司法文书。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民事上诉状是民事诉讼过程中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是启动上诉程序必备的,主要针对原裁决的错误之处,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摆出客观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依据,据理论证,分清是非,阐明详细的上诉理由,明确提出上诉请求。在论证时讲究针对性、说明性和逻辑性,较多采用反驳法进行书写。在司法实务要求上,民事上诉状具有一定的格式,是使用频率较高的法律文书之一。民事上诉状的内容具体如下:
1.首部:①标题。居中写明“民事上诉状”。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上诉人、被上诉人。分别写明其在一审程序中的诉讼地位。③上诉请求。写明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原审裁判,以及如何解决本案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要求,写明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书或裁定的编号及案由。
2.正文:①上诉理由。明确提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适用法律方面或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错误或不当之处,可以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也可以是两个、三个方面,但都必须运用充分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依据加以论证,以说明自己的上诉请求是合法的。②证据。如有新的证据、证人,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证人姓名和地址。
3.尾部:①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②上诉人的签名。③上诉时间。
4.附项副本等资料信息。副本按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
五、民事答辩状(二审)的内容与格式
民事答辩状(二审),主要是指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根据事实和法律阐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司法文书。与民事上诉状相比,二审民事答辩状相对来说,一般是维护一审判决或裁定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享有充分的答辩权,并有权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避免在二审程序中仓促应诉,被上诉人不予提交答辩状的,二审诉讼程序照常进行,不受任何的影响。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涉外民事案件中提交答辩状的期限有例外规定,应当被遵照执行,若被上诉人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不能提交答辩状,可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司法实务过程中,被上诉人未能按照要求的时间内及时提交答辩状,还可以在二审诉讼期间或二审庭审阶段进行提交。二审答辩状也是具有一定的格式,是使用频率较高的法律文书之一。
二审民事答辩状内容具体如下:
1.首部:①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二审)”。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③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2.正文:①答辩的理由:应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②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③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3.尾部:①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②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③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第二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一、上诉案件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外,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
审理前的准备,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报送的上诉案件的上诉状、答辩状、全部案卷和证据后,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后,应当认真审阅全部上诉材料,有重点、有针对性、有计划地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审阅上诉材料时,应特别注意审查当事人提起上诉是否具备法定的上诉条件。如果仅发现上诉状有欠缺的,能补正的应通知其按期补正,如果发现不符合上诉的条件,原审法院又没有裁定驳回,第二审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予以驳回。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问题的提出
我诉邹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了一审判决,我对判决中第二项、第三项的判决结果不服,遂对第二项的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我提起的上诉案件进行了审理,在庭审时我提出了对一审判决中第三项不服的相关事实和理由,并要求二审法院一并处理,二审法院对我这一要求不予支持,不知二审法院的这一做法对吗?
案例论述
该问题涉及二审的审理范围问题,二审审理范围对人民法院和各方当事人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会影响到人民法院的职责及审判效率,也会影响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民事案件二审审理范围应为上诉请求,所谓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指证明和确认上诉请求能否成立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上诉人未提出异议的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二审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这是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但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上诉请求以外,如果原裁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也应当予以纠正,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地行使审判权。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上诉案件审理有两种方式: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遵守下列有关规定:1.案件必须由合议庭审理,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2.合议庭必须经过阅卷调查。调查可以由合议庭的全体成员进行,也可以由合议庭指定一个成员进行,该成员调查后,应向合议庭报告调查情况。3.应当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4.全部案件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根据上述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审理。开庭审理可以在本法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在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将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这说明,开庭审理是原则,不开庭审理是例外。也就是说,开庭审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主要方式,不开庭审理是少数案件,是开庭审理的例外。这是第二审程序又一个重要特点。这个特点,区别于第一审程序中审理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的要求。
律师提醒:有的地方的二审法院,通知当事人到法院去“谈话”,一定要引起当事人充分注意。这种形式上“谈话”,大多时候都是完整的庭审程序,不可掉以轻心。需要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对一审裁判文书中认定事实不清、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部分予以说明,这就要求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详细阐述一审裁判存在哪些事实认定不清或错误的地方及法律适用错误的地方,以便二审法官在谈话或开庭前对当事人的上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
四、二审庭审与一审程序的联系
二审程序和一审程序虽是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但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具体来说,一审程序是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即对同一民事案件继续进行审理,而不是开始审理另一个新的案件。二审程序发生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就要根据上诉人的请求范围审查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合法,继续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明确,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一个案件经过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或者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就不会引起二审程序的发生,当然也就不需要经过第二审程序。
五、民事诉讼第二审的流程是什么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2.开庭
(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三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7)宣判。根据《民诉解释》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虽然上述规定宣判有三种形式,但在审判实践中,都是由二审法院直接进行宣判。
六、上诉案件中的新证据
问题的提出
我与被告在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关于财产分割,一审法院对我的两份证据不予采纳,法院认为庭审后向法庭提供的两份证据,未经被告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我准备上诉。请问律师,我在二审阶段提出上述证据能否被采纳?
问题论述
(一)二审新证据的范围
二审新证据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向二审法院递交的在一审中未能提交的证据,是推翻一审裁决的重要依据。二审程序中一般不存在举证的情况,一审法院给予了较为充分的举证、质证时间,在一审程序中原、被告双方根据诉辩意见基本上完成了举证任务。法律对于二审阶段提供新证据在时间、条件上作了严格限制,出现新证据的情况不会太多,当事人所要提供的证据基本上固定在一审阶段,二审阶段主要是审查一审法院适用证据规则认定事实是否正确,对原审已质证过的证据一般不需要重新质证。
(二)二审新证据何时提供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在司法审判实务中,二审法院有时会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必须在该期限内提交新证据,若未指定具体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可在二审庭审时提交,但最好在庭审前能与主审法官做一些沟通,申明新证据的存在,主审法官可能会提前做一个证据交换,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
第三节 二审案件的结案方式
问题提出
由于感到一审法院在我和马某的离婚案中对财产分割部分的判决不公平,我已经上诉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现在由于双方家人和朋友的劝说,我现在初步能够接受一审的判决,有撤回上诉的想法。请问,我现在还能撤回上诉吗?如果不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一般都有什么样的处理结果?
问题论述
二审法院对于不服一审裁决的上诉,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或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撤诉
二审撤诉是指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判之前,自愿请求撤回上诉的诉讼行为。这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但是否准许,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回上诉就视为没有上诉,直接导致一审裁判的生效。此时如果对一审裁判的上诉期未满,则一审裁判在上诉期限届满后生效;如果一审裁判已经过了上诉期限的,则一审裁判自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生效。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因此,撤回上诉是两个诉讼行为的结合:一是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二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有没有违反法律、逃避法律等不应准予撤诉的情况,并据此作出是否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只有这两个诉讼行为结合起来,撤回上诉才能成立。
撤回上诉的申请必须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至宣判前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未受理上诉,当然不存在撤回上诉的问题;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宣判,上诉人再无权撤回上诉。
人民法院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不准撤回上诉。
上诉人撤回上诉,一经人民法院准许,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是当事人丧失了对本案的上诉权。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一样,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能强迫或者附加其他条件。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人民法院不准上诉人撤回上诉,是驳回上诉人程序上的请求,可以用口头裁定的形式;但是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裁定,由于是对一审判决、裁定效力的确认,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书面裁定应制作裁定书,由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应当记入笔录。
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维持原判是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并无违法之处,而予以维护的诉讼活动。
三、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在诉讼程序中占据重要地位,它不仅是贯彻两审终审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有错必纠”原则的体现,更是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级监督的一种方式,其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法法定程序:①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②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③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④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四、改判
改判,主要是指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裁决存在错误之处,进而推翻原有裁决,作出新的裁决,重新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第(二)项与第(三)项:“(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二审法院有权在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之后,直接予以改判。
五、调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可根据自愿、合法原则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合法送达,即与终审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以调解方式结案有助于彻底解决各种纠纷,缓和矛盾关系,减少讼累。
第四节 二审的审理期限
为了保障二审法院能够及时地审结上诉案件,二审案件与一审案件一样,都有一定的审理期限,《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上诉案件规定了具体的审理期限,已形成严格的法律制度,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在三个月内不能结案,经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案件的审结期限如何确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环节,起算日是第二审案件的立案之日,是容易掌握的,而结案日的界定就较为复杂一些,需要视宣判方式和送达情况的不同而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日益剧增,尤其是某些案件案情复杂或取证困难的,人民法院有时很难按期结案,不论是一审案件还是二审案件,还是存在一些审理期限拖长的现象,未能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结案,这些已是不足为奇,有的人认为这些纯属于程序性的问题,并不影响最终的司法审判,也只是部分案件超过审理期限,这些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不注重关于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审理期限是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在亲身经历的案件办理过程当中,确实也碰到过部分案件超过审理期限的情况,考虑到我国司法审判体系和特殊情况,对于这种现象应给予正确的认识和对待,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司法措施去改良,但绝对不允许“审理期限属于程序性的法律问题,可以怠慢”这种思想的存在,否则会不断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甚至泛滥,影响到法律本身的权威性,以及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第五节 二审的审理结果
一、二审对上诉案件不同情形的处理及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就上述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作出如下的分析:
第一,上述规定中第一款的第二项与第三项中的“认定事实错误”与“认定事实不清”是有着一定区别的。认定事实错误,主要是指一审法院以虚假的或者伪造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从而裁判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是指一审法院对定案事实的认定不准确、不真实,或者说根本就没有将案件的事实核实调查清楚便对案件进行裁决。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又是法官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基础,因此,认定案件事实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核心。具备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二审法院应依法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改判。学理上也称之为“事实改判”。
第二,适用法律错误,是指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认定是正确的,仅仅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了错误,而对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也错误的,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而不属于此处的适用法律错误。此处的法律适用错误既包括实体法适用错误,也包括程序法适用错误。学理上对此也称之为“法律改判”。
第三,基本事实,根据《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诉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就是指对上述事实没有进行认定,或者认定的不够清楚、不够准确。出现此种情况主要系一审法院对案件证据的分析和认定不够充分或出现了错误,即属于证据不足或法官对证据的把握、分析、认定不够清晰准确所致。二审法院审理后针对此种情况,可作出两种处理方式:其一,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其二,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改判。
第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法法定程序的,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律在本处规定的处理方式仅为“发回重审”旨在保护当事人,尤其是被遗漏的当事人和原审缺席当事人的上诉权。若二审直接予以改判,则二审法院的判决将成为终审生效判决,违背了“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更主要的是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第五,对于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仅能使用一次“发回重审”裁定,若当事人经过重审后再次上诉的,二审法院则只能采用维持原判或改判的方式处理,不得再发回重审。
三、上诉案件的调解
问题的提出
杨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十年,现因杨先生有第三者,王女士无法忍受杨先生在感情上的背叛,于是向法院起诉对方离婚,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但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没有正式开庭,而是以谈话的形式与双方进行沟通,杨先生想与王女士调解,让法官做做工作,但王女士担心二审是否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后,一方是否可以反悔?
问题论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视为撤销”的正确理解为:不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了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而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调解书生效后,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一)调解不成,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适用调解的制度,但不同于对一审案件的调解。
一审案件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但二审程序中,因为涉及当事人上诉权的维护问题,因此,调解不成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即责任在人民法院的,发回重审;而责任在当事人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具体如下:
(1)漏审、漏判诉讼请求。该责任在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该责任在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新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该责任在当事人,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4)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离婚的案件。即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离婚的,该责任在人民法院,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二)调解协议达成后,是否可以反悔
除非违反合法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反法律的调解协议无效外,调解协议是不能反悔的,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执行,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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