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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举债,妻子要跟着还吗?

发表日期:2022年3月10日   文章来源:《财富传承案例与实务操作》    作者:王秀全 郭万华
 
        典型案例

王某和李某系夫妻。2017 年 3 月 20 日,王某向张某借款 40 万元,并为张 某出具本人签字的借条一张,承诺 1 个月还清。2017 年 3 月 21 日,王某收到张某的银行转账 40 万元后,王某立即向李某转账 2.5 万元,用于偿还外债。后王某未能如期偿还该笔借款,经多次催讨未果,2017 年 12 月,张某诉至法院, 要求王某、李某共同偿还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虽然发生在王某、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显然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张某也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原则上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同时,王某在借款当日即向李某转账2.5万元,李某对这一事实并无异议。故该笔款项应当视为李某以自己的行为追认该部分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即便这部分借款事后用于偿债也不影响其共同债务的性质。法院最终判决王某、 李某对 2.5 万元的借款及逾期利息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剩余 37.5 万元的借款及逾期利息由王某一人偿还。

律师分析

在电视剧《三十而已》里,有一个场景是:顾佳和许幻山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条款为:茶厂归女方,豪宅出售后各得一半款项,烟花厂归男方。协议签订后烟花厂却爆炸了,就后续的赔偿和损失是否需要顾佳来承担?剧中未交代烟花厂的注册类型,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按照民事法律规定,则应由经营者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在顾佳和许幻山正式离婚之前,如果是夫妻共同经营,且收入也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赔偿及损失应构成共同债务。如果是离婚后烟花厂所产生的债务,则为许幻山的个人债 务。但如果烟花厂是有限责任公司,许幻山承担的则是有限责任。

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也并非泾渭分明,如案例中的借款既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部分,也有用于其他用途的,本书前文详细讲述了夫妻共同债务,本文重点探讨个人债务。

(一)个人债务的内涵

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与个人债务相对应的是夫妻共同债务。

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纠缠和争斗得难分难解。两者判断的主要依据在于所借款项:(1)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是否存在“共债共签”;(3)在未共签的情况下,未举债一方是否“事后追认”;(4)家庭是否享受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债务一般会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1. 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 20 万元,该 20 万元到账后,男方便将 20 万元转给了其父母用于购买房屋,由于该笔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双方的家庭日常生活,在女方拒绝承认的情况下,该 20 万元的债务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

2. 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案例中,张某向王某出借的 40 万元,由于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中的 37.5 万元用于王某、李某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最终法院将该部分债务认定为王某的个人债务。

3. 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如果夫或妻一方向第 三人借款后将款项用于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那么该债务属于 举债方的个人债务。如果第三人明知夫或妻一方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 而借款的,则法律也不保护该借贷关系。如:北京某知名电器公司的男性经理, 对外借款用于澳门赌博,铩羽而归后妻子起诉离婚,男方主张为共同债务,法 院未支持男方的该项请求。

4.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该遗嘱或赠与合同所附 随的债务。依据《民法典》第 1063 条的规定可知,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 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因继承或赠 与而附随发生的债务,也应当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5.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为给自己的侄儿缴纳大学的费用而向第三人借款 10 万元,由于夫或妻一方与侄儿并无法律上的抚养、扶助义务,如果妻子一方不愿意承担该笔债务的话,那么该 10 万元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

6.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利益共享标准”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之一,如果夫或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举债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举债的一方也未享受到该经营活 动带来的利益的,该债务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7. 夫或妻一方明确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8. 夫妻之间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9. 在分居期间,一方独自借款所产生的债务,且该借款未用于子女教育或 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现实中,很多夫妻因感情不和在法院判 决离婚前都会分居,基本上都是你过你的、我过我的,互相之间并无交集。在分居期间,一方对外举债后如该债务并未用于家庭或夫妻的共同生活的,该债务原则上应由举债方个人承担。

10. 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侵权人的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除外。例如,张某因交通事故将行人甲撞伤,经法院判决后需要赔偿行人甲各项损失 10 万余元,如行人甲不能证明该侵权之债是因张某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等家事活动而产生的话,那么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 10 万余元的债务就属于侵权人张某的个人债务,张某的妻子无须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回归

从案例中的判决结果和判决理由看,法院既遵从了“共债共签”的精神,在债务金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张某不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原则上认定该债务属于借款人王某的个人债务。但同时客观上李某存在接受王某转款 2.5 万元的事实,该行为构成对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追认,进而法院判决李某对该 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也就是法院区分钱款去向,判决 40 万元中的 37.5 万元属于个人债务,2.5 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的判决没有教条地适用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是灵活性地适用“共债共签”的原则,也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是对夫妻 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适当平衡,也可以有效引导债权人在出借大额款项时,加强事前防范,要求夫妻“共债共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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