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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无过错方,能否要求第三者损害赔偿?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2日   文章来源:《离婚自助一本通》    作者:王秀全 郭万华
 

典型案例

2005年4月6日张某成与谭某芳登记结婚,2008年8月7日生育一女张某琪。

2015年8月28日,张某成与谭某芳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大山村外墩头路17号房子如拆迁,女方支付给男方拆迁补偿款200000元。女儿张某琪的拆迁补偿款由双方一起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男方名下的拆迁补偿款归男方所有。女方再付给男方22000元,于离婚生效后即可付清。

2015年12月2日,谭某芳与白某楠登记结婚,2016年2月2日,谭某芳生育一女白某。

2018年3月20日,张某成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谭某芳、白某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谭某芳、白某楠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8日,张某成与谭某芳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5年12月2日,谭某芳与白某楠登记结婚,2016年2月2日,谭某芳生育一女白某。从孩子的出生时间推定谭某芳怀孕时间自2015年3月或4月起,但该时间段,张某成在南太平洋从事远洋鱿钓作业,谭某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与白某楠同居并生育小孩,故张某成诉至法院。

张某成为证明自己诉称的事实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拟证明张某成与谭某芳于2015年8月28日登记离婚的事实。

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拟证明谭某芳与白某楠于2015年12月2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3.公民户口登记信息证明1份,拟证明白某于2016年2月2日出生的事实。

谭某芳答辩称,张某成在远洋鱿钓期间未尽到丈夫、父亲的责任,谭某芳及孩子张某琪的生活费都靠谭某芳父母的接济;张某成与谭某芳离婚时,张某成已经知道谭某芳怀孕的事实,双方在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大山村外墩头路17号房子如拆迁,女方支付给男方拆迁补偿款20万元。……女方再付给男方2.2万元,于离婚生效后即可付清。谭某芳已经对张某成进行了相应的补偿,张某成再行提出要求损害赔偿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白某楠答辩称,谭某芳与张某成离婚时,张某成已知谭某芳怀孕,谭某芳已对张某成进行了补偿。谭某芳、白某楠均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的责任主体系过错配偶,故白某楠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张某成提起本案诉讼时间为2018年3月20日,距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间已逾两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了驳回张某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一、无过错方能否直接向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伴随着离婚而产生,是法律赋予无过错方在发现过错方违反婚姻的忠实义务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时,向法院请求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合法的婚姻关系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前和基础,所以第三者并不是《民法典》1091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案例中,张某成将谭某芳、白某楠作为被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白某楠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需要对张某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协议离婚一年后再起诉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院是否支持?

此案裁判依据为婚姻法。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可知,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该“一年”的起算时间,应当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次日开始计算。该“一年”为除斥期间,因除斥期间关系到当事人特定的实体权利是否存在或归于消灭,且为不变期间,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所以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一年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案例中,张某成与谭某芳于2015年8月28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张某成于2018年3月2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距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间已逾两年,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某成的诉讼请求。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删除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年的除斥期间限制,原因一是该限制在《民法典》中缺乏明确依据,二是实践中经常存在无过错方在离婚一年后才发现对方存在过错情形,加以时间限制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权利。所以除以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均应受理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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