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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保单防止子女婚变导致的财产流失?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3日   文章来源:《财富传承案例与实务操作》    作者:王秀全 郭万华
 

   传承案例

李闵强和李婧系夫妻,在婚后育有一女李婷婷。

李闵强最初在山西一家酒厂担任销售科的科长,因身体原因从酒厂辞职,后成立了自己的酒类销售公司。因与酒厂的董事长及其他负责人关系处理的比较融洽,经过多次沟通,成为了某品牌酒类河北区域的总代理,并整体负责网上的销售业务。经过夫妻两人十多年的经营,积累了巨额家产。

李闵强幼年时家境不好,文化程度不高,最初进酒厂也是靠父母托关系。正是因为如此,李闵强在酒厂上班的时候颇为精于人情世故,和单位的领导没少在酒桌上推杯换盏。离开酒厂后为了迅速打开销售局面,也是应酬颇多。在2004年7月份,公司体检时李闵强被检查出患有肝癌,后经过北京市某肝病医院的治疗,六个月后因医治无效而离世。

李闵强在生前比较重视家庭,夫妻关系处理的比较融洽。对女儿的教育尤为看重。女儿高考时发挥的比较好,顺利的考入国内某知名大学,也算遂了李闵强儿时未了的心愿。李闵强患病后知道自己已时日无多,考虑到父母都已去世,如果把自己的遗产留给女儿,担心孩子处理不当反而害了孩子,所以在立遗嘱时李闵强明确表示把全部财产都留给自己相濡以沫的妻子。

丈夫走后,李婧接着经营公司,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加上无人可以依靠,明显感觉到身心俱疲,而这一切都被李婷婷看在眼里。为了减轻母亲的负担,李婷婷大学毕业后并没有去投送简历寻找工作,而是开始协助母亲管理公司。

2008年初,李婷婷通过某佳缘婚恋网认识了贾亭方,双方的家境基本相当。李婧作为母亲观察的比较细致,从待人接物中,感觉到这个未来的女婿好像不善于沟通,比较自我。李婧把自己的感受告诉了女儿,谁知女儿根本不当回事儿,认为母亲小题大作。之后,李婷婷坚持和贾亭方交往。

转眼到了女儿和贾亭方谈婚论嫁的时候,李婧一开始也想着像香港那些豪门一样,给小两口在婚前购置豪宅作为嫁妆。但考虑到北上广一线城市离婚率逐年上升,再加上自己对贾亭方也不是十分满意,万一小两口真离婚,那么她送给女儿的结婚嫁妆就可能要分给对方一半。慎重考虑之下,经过咨询从事婚姻家事业务的专业律师和某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李婧在女儿婚前,花了2000多万(全资)为女儿购置了一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格拉斯小镇的独栋别墅,别墅的面积为500多平米,登记在李婷婷名下。后又与李婷婷共同到保险公司购买了年金保险与终身寿险。

年金保险的架构为:李婧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李婷婷,年金受益人为李婷婷,身故受益人为李婧。保障期限20年,缴费方式:趸交。年金: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第19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及保险合同毎一年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给付年金。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人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1、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减已给付的年金(不计利息)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终身寿险的架构为李婧作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李婷婷为身故受益人。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终身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缴费方式:趸交。保险金分别有:疾病死亡保险金,意外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约定:自保险合同生效日,因疾病身故或残疾,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的全数予受益人,保险责任终止;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的两倍予受益人,保险责任终止。

李婧在办理完上述两个保险投保事宜之后,又在律师的指导下订立一份《自书遗嘱》,主要内容为:在李婧去世后,李婧名下的公司股权、房产等财产均由女儿李婷婷继承,且为李婷婷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上述《自书遗嘱》经由公证处公证。

2009年7月8日,李婷婷与贾亭方“有情人终成眷属”。婚后生育了一子,李婧作为孩子的姥姥,虽然不与女儿、女婿住在一起,但因疼爱外孙,经常开车去和他们一家团聚。

2018年6月13日,李婧出差途中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李婷婷依据李婧留下的自书遗嘱继承了李婧名下的全部财产,同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取得保险公司理赔的身故受益金。

李婷婷和贾亭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原因,两人经常冷战,而贾亭方又不善言辞,不懂得讨李婷婷欢心,最终两人在感情上渐行渐远。后经李婷婷建议两人自2017年开始分屋居住。2019年初,李婷婷与贾亭方均同意离婚,贾亭方对别墅和李婷婷继承的遗产归属于女方没有意见,但对李婷婷依据保险合同得到的保险金产生争议,后贾亭方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婷婷获得的年金和身故受益金。

传承实务及法律分析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婷婷依据年金保险取得的生存受益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李婷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生存受益金,笔者倾向性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实务中,存在有不同观点)。

为避免争议,李婧在购买年金保险时,可以将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年金受益人,李婧在按照保险合同分期取得年金后,与李婷婷签订《赠与合同》,明确约定赠与给李婷婷个人,与其配偶无关。在汇款时附言一栏写明“只赠与女儿,属于其专有”等字样。详细的赠与细节见本书赠与工具的应用。李婧购买的年金保险的架构为:投保人李婧,被保险人李婧,年金受益人李靖,身故受益人李婷婷。搭配上述《赠与合同》共同使用,如此,既能保证李婷婷每年有固定的年金收入,也能保证在李婧去世后,李婷婷领到身故受益金,且都为李婷婷个人财产。

二、李婷婷依据终身寿险合同取得的身故受益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1李婧投保的终身寿险已经明确指定身故受益人,其身故受益金依法由保险人支付给身故受益人李婷婷。李婷婷取得身故受益金系基于其在保险合同中的身故受益人地位,而非继承李婧的遗产所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可知,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本案中,李婧投保的终身寿险已经明确指定身故受益人,不存在《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无受益人情形,故李婧去世后,终身寿险身故受益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李婷婷作为终身寿险合同中被指定的受益人,其享有的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受《保险法》所保护。

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和第1063条的规定,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在其他情况下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本案中李婷婷取得身故受益金是基于自己在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地位而并非继承所得,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2李婷婷所取得的身故受益金归其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中指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给付受益人。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

依据上述规定,李婷婷作为李婧指定的终身寿险的身故受益人,有权依据终身寿险合同的约定取得身故受益金,且归李婷婷个人所有,贾亭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确定合适的投保人,选择恰当的保险产品,有效的利用人寿保单防子女婚变导致的财产流失

3.1父母作为投保人,即使子女发生婚变,保单的现金价值不会被分割

因投保人为李婧,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李婧,即使女婿和女儿闹离婚,女婿也无权要求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3.2生存年金保障李婷婷婚后高品质生活

李婷婷作为年金受益人,每年都能领到一笔高额保险金,从而保障了李婷婷婚后的高品质生活,这笔保险金可以设定为固定期限也可以设定为终身领取。

3.3定期领取年金保险,可以防止子女挥霍,细水长流

年金保险最大的一个优点是生存年金按年给付,而不是一次性支付巨额保险金。在本案当中,李婧通过购买年金型保险将李婷婷设定为被保险人与年金保险的受益人,既保证了李婷婷婚后生活品质,又可预防因手持巨额财产而导致的挥霍无度。

从财富传承的角度来看,保险人在某种意义上扮演了遗嘱执行人或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角色。从司法实践看,结合已发生争议的人身保险合同案例,保险人大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在发生约定保险事项时,将保险金支付给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保险人起到了类似于信托受托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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