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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单在财富传承中的融资、节税、财产保值增值功能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3日   文章来源:《财富传承案例与实务操作》    作者:王秀全 郭万华
 

传承案例

张恩浩和周丽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一子张晓鹏。

张恩浩和周丽在温州经营一家鞋厂,股东为张恩浩及其姐姐、弟弟,张恩浩占百分之四十的比例,姐、弟作为代持人,分别占有百分之三十比例。

有鉴于2008年经济危机的警示,2010年,张恩浩购买了两份大额两全保险(分红型)。第一份保险:张恩浩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为张晓鹏。第二份保险:张恩浩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周丽,身故受益人为张晓鹏。缴费方式:趸交,保险期间10年。生存给付: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仍生存,保险人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给付金。期满给付: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经过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意外身故给付:根据身故情况不同,按照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的N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保险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保险金额总和。保单红利:累计生息方式,红利留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每年确定的利息储存生息,并于受益人申请或保险合同终止时给付。保单贷款: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的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016年以来,国内劳动力成本、原材料成本不断上涨,周边大小加工厂倒闭关门,恰逢张恩浩鞋厂的机械设备需要更新,一时间鞋厂资金周转困难,而银行收缩企业贷业务,即使能够贷款,贷款金额相对较少且贷款利率较高。鉴于银行贷款比较艰难,张恩浩想把两份保险退保后所得的现金用以缓解资金周转困境,但经过跟保险代理人沟通,保险代理人不建议退保,并明确告知张恩浩可以用保单向保险公司质押贷款。张恩浩考虑到已投保的两份保险保额比较高,且是趸交的保费,保单现金价值相对较高。经过充分的考虑,张恩浩和妻子周丽一同到保险公司,以两份保单的现金价值为质押,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贷款。保险公司在扣除印花税后,参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贷款率确定的贷款利率,快速的给张恩浩办理了保单质押贷款,当天就向张恩浩发放了贷款。张恩浩此举既解决了融资难题,又能够让两份保单的受益人继续享受保险利益与保障。

张恩浩在盘活资金后,不出半年的时间就使鞋厂迅速走出困境,并持续稳定的发展经营。

2018年开始,张恩浩时常感到心脏不适,担心自己走后,家族企业的继承问题,多次与张晓鹏商量接班的问题,儿子每次都搪塞,不予正经理会。张恩浩多次以更改受益人来吓唬张晓鹏,张晓鹏嘴上答应说同意接班,一定会帮爸爸把公司做的更大、更强,但他私底下一有空就和他的几个同学在一起研究游戏软件的开发。

这一切张恩浩都看在眼里,知道儿子志向并不在经营鞋厂,而自己对游戏开发及互联网行业并不熟悉,但与公司里新来的大学毕业的设计人员聊天,知道这个行业可能会有比较大的经营风险,而且竞争比经营鞋厂更加残酷。张恩浩想到儿子不像有些官二代、富二代不务正业,心里稍许安慰。后张恩浩和妻子沟通,说出了自己的担忧,告知妻子在他百年之后,让孩子按照他自己的想法去做事,但必须提防他投资创业的风险。同时张恩浩告诉妻子,会把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都留给妻子,不作为遗产留给张晓鹏,以免他全部投入游戏行业,并嘱咐妻子在必要时予以接济儿子。张恩浩立下遗嘱,除保险金外,自己有权处分的其他财产全部留给妻子,张晓鹏不享有继承权。

后张恩浩因突发心肌梗塞,被送进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晓鹏对经营鞋厂不感兴趣,且父亲留有遗嘱,张恩浩名下的股权全部转至周丽名下,张恩浩姐、弟的股权未予变动。

张晓鹏得到保险金后投资于游戏产业,现在做的有声有色。

虽然张晓鹏没有子承父业,但张恩浩的本意也不外乎让家人富裕和舒适,且希望儿子能够自强自立。张晓鹏的作为足以安慰张恩浩的在天之灵了。

本案中,张恩浩通过人寿保单的设置,既传递了财富又传递了爱。

传承实务及法律分析

在电视剧《三十而已》里,顾佳想开一家甜品店,利用富太太圈下午茶需要场地的机会,挖掘圈子里的资源,以便为自己家企业的发展谋得新路。考虑到资金问题,顾佳把自己名下的保单做退保处理。顾佳的这种做法是否理性?有没有一种办法既能盘活资金流,又能保证保单不失效?

下文张恩浩的做法为顾佳树立了典范,我们一起来分析保单所具有的融资、节税、财产保值增值等功能。

一、人寿保单是否具有贷款功能?

1.1 本案中,在张恩浩鞋厂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并未想到通过保单来质押贷款,人寿保单的质押贷款究竟有无依据?

1998年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作出《关于人寿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98]194号),明确指出保单质押贷款是保险公司履行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义务,不同于一般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已签发的寿险保单可以办理保单质押贷款。在办理保单质押贷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单质押贷款仅对订有保单质押贷款条款的个人寿险保单办理。(二)个人寿险保费支付两年以上,保单产生现金价值后,经被保险人书面签字同意,投保人可以保单为质,向保险公司借款。(三)保单质押贷款的期限、金额,按保险条款中的约定执行。

案例中,张恩浩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单质押贷款条款,因此在鞋厂出现资金问题时,张恩浩可以利用保单进行质押贷款,保险公司为其办理保单质押贷款是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约定义务的体现,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1.2 在退保和保单质押贷款两个方案相比较,哪一个方案对作为投保人的张恩浩更有利?

2008年3月2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作出《关于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66号),明确指出保单质押贷款是长期寿险合同特有的功能,是指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后,按照合同约定将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质押,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对于在财务上短期需要资金周转的投保人,与退保相比,保单质押贷款对投保人更加有利,既可以有助于解决投保人短期财务问题,又可以继续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按合同约定得到保险保障。

案例中,张恩浩在与保险代理人沟通后将退保变更为保单质押贷款,最终不仅实现了鞋厂的稳定经营,又维持了两份保单的效力,使得妻子周丽与儿子张晓鹏继续能够享受保险利益和保障,可谓是一举两得。

1.3 张恩浩利用保单贷款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享有的权利?保险公司从事保单质押贷款,有无超范围经营

中国保监会同样在《关于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66号)对这两个问题做出了答复,主要内容如下:二、保单质押贷款条款一般存在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中,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单质押,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立法对此有明确授权规定。我国保险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监管实践中,一直将保单质押贷款条款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属于意思自治,监管政策上也是允许的。三、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单质押贷款,并未超出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不需要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明示。有关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问题,我会将根据市场需要,作出规范。”

根据上述复函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单质押贷款的内容并不违法,而且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并未超出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案例中,在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利用保单进行贷款,这是保险合同赋予投保人张恩浩的权利,张恩浩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是否行权。

1.4 保单质押贷款,贷款比例是多少?

2016年9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

一般来说,具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两全保险和重疾保险等才可以申请保单贷款。消费性质的定期寿险虽然也可以申请保单贷款,但现金价值不高,贷款总额自然也有限。

二、人寿保单是否具有避税功能

2.1保险赔偿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的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但需注意:对于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分红保险红利及其利息不属于“保险赔款”并不能免税。

而通过保险进行财富传承,在受益人领取财产时不需要任何费用,大大降低了财富传承的成本。

2.2保险赔偿款可规避交纳遗产税的风险

遗产税方面,我国目前尚未开始征收,但通过人寿保单的提前安排,可以降低大额税务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7]民他字52号)中指出: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而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人寿保险金归身故受益人所有,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受益人无须清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正是因为保险合同指定了身故受益人,保险金已明确归身故受益人所有。所以,当被保险人死亡后,身故受益人就能直接获得保险赔偿金,而避免了因“继承遗产”缴纳高额遗产税的风险。

2013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文)中叙述:“研究在适当时间开征遗产税问题”。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CRS—《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国家实施的这些政策显示,遗产税距离我们不远了。而通过人寿保险的保单指定受益人后,保险赔偿金是受益人的财产,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需交纳遗产税,进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人寿保单是否具有资产隔离、财产的保值增值功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7]民他字52号),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后,身故受益人享有身故受益金请求权。若被保险人将自己的子女指定为身故受益人,子女以身故受益人的身份获得的身故受益金,被保险人生前的债权人便无法向身故受益人主张债权。人寿保险最大限度的实现了资产隔离与保全的功能。

本书中已经提及保险具有避税、避债、贷款等功能,由于其强大的资产保护功能,越来越受到富有人士的重视。银行投资渠道进入降息通道,民间投资风险太高,股权等投资方式更是高风险,保险的年金、分红却相对稳定,具有增值保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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