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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重病,丈夫是否需要给付扶养费?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3日     
 

典型案例

妻子患重病,丈夫是否需要给付扶养费?

陆某与杨某于2009年1月21日登记结婚,2012年年底,杨某被诊断为肌萎缩侧索硬化症,现其已经丧失说话能力和大部分行动能力。杨某生病后,其与陆某逐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杨某于2015年底离开双方共同居住房屋搬至其父母家居住。婚后双方收入由各自支配,杨某每月工资及公积金收入共计3000元,每月医药费支出4000元左右,陆某每月工资10000元,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房屋外,另购有一套房屋,目前正在出租,每月租金7000余元,至2016年9月,出租房屋租金由杨某收取,后由陆某收取,该房屋目前正在还贷,每月还贷金额4000元左右。

杨某于2016年8月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按照3000元每月的标准向其支付扶养费。事实与理由:被告自原告生病后,逐渐对原告实施冷暴力,不管不问,原告现在所有的开支都使用原告很少的工资、扣除贷款后的剩余房租收入和自己的积蓄,这两年因患病积蓄已经花完,房租收入也被被告收回,因陆某不尽扶养义务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杨某身患重病,丧失自理能力,需要别人的照顾,其虽有一定的工资收入,但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根据双方的收入及支出情况,法院对杨某主张的扶养费用予以支持。

陆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为:一、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忽略了上诉人所尽的扶养义务及上诉人父母对家庭的帮扶,自杨某2012年患病后陆某一直陪其求医问药,上诉人及其父母一直照顾其生活起居并为其选聘保姆并支付相关费用。二、被上诉人的收入和其所掌握的家庭共有财产,足够其生活和治疗开支,不需要上诉人支付其扶养费。被上诉人每月有固定工资4500余元,股票账户尚有70多万元自己保管。三、上诉人目前的经济状况扣除每月的开销,已经是透支的状态,再要求其按照300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扶养费不符合客观实际。

最终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陆某按照2000元每月的标准向杨某支付扶养费。

法律分析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身患疾病无法维持生活的,对方是否需要给付扶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其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扶养义务由以下要件构成:1、男女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2、一方因年老、体弱、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而生活困难确需扶养;3、对方具有扶养的经济能力和经济条件但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履行方式,包括在物质经济上对需要扶养的人进行供养,在生活上对需要扶养的人进行照顾、陪护以及精神上的慰藉等。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仅属于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夫妻扶养义务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产生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分居或有成年子女的赡养而免除。案例中,虽然陆某与杨某分居,但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所以杨某有权要求陆某向其支付扶养费。

二、扶养费的给付标准

法院在判决扶养费的给付标准时往往会考虑以下因素:1、需要扶养一方的实际需要;2、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3、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4、其他:例如夫妻各自的收入、家庭财产情况、健康状况、年龄等因素。扶养费的支付不同于父母支付给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费,其主要是为了解决弱势一方因生活困难的而产生的基本生活需要。扶养费的数额与给付扶养费一方的实际收入并无直接的联系,需要扶养一方如以对方收入高为由主张较高的扶养费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法院以给付扶养费一方的实际收入作为衡量扶养费的标准,在双方尚未离婚的前提下,扶养费给付相当于“左口袋的钱装进右口袋”,并无实际履行的意义。

案例中,一审法院直接判决陆某按照3000元/月的标准给付扶养费是否合适?结合杨某与陆某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1、杨某是否符合“经济困难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支出”?上诉期间代理律师系统的梳理了杨某与陆某的财产情况,发现杨某除每月有固定工资外,股票账户尚有70多万元由杨某自行保管,且家庭的生活开销全部由陆某承担,所以杨某是否属于一审法院认定的“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是值得磋商的。2、扶养费按照3000元/月进行计算是否超出了陆某的经济承受范围?陆某虽每月有1万余元的工资收入,但其需要负担房贷、抚养老人、教育子女以及其他家庭生活开支,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的3000元/月的标准是否过高也是值得磋商的。最终在代理律师及法官的努力下,陆某与杨某在二审期间进行了调解,陆某向杨某按照2000元/月的标准支付扶养费。

三、一方身患疾病无法维持生活的,离婚时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离婚时,如一方因患病原因导致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的规定向对方主张经济帮助。此外,如经济困难一方为女方的,在法院分割财产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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