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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机动车及车牌号如何分割?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2日   文章来源:《身边的婚姻法律顾问》   
 

田某天与佟某雅于2013年8月相识,2013年12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佟某雅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别克汽车一辆,从 2015年 5月开始每月还车2432.88元,还款期限至2018年 4 月。2016 年 12 月 8 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双方离婚后,田某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别克汽车。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认可别克汽车现价值为 10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别克汽车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因该车登记在佟某雅名下,故所有权归属佟某雅较合理,车辆的剩余按揭贷款由佟某雅负担。考虑到该车尚有按揭贷款未还清,车辆的现价值还应扣除尚未支付的按揭贷款,最终法院判决别克汽车的剩余价值63073.92元双方各半。

律师分析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机动车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由此可知,机动车登记并非确定车辆所有权归属的依据,机动车的所有权设立、变更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机动车的登记产生的是对抗效力与确定机动车的 所有权并无直接的联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佟某雅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别克汽车虽登记在佟某雅个人名下,但由于双方并未对该车辆的所有权作出过特殊约定,故该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二)离婚时,车辆分割的基本方式

实践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车辆分割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夫妻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法院会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按照双方的协商方案进行分割。

2.夫妻双方都不主张车辆所有权的,可以对车辆进行拍卖、变卖,将获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3. 双方都主张车辆所有权的,法院一般会根据车辆的登记使用情况等判决车辆归一方所有,并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按照协商价值或评估价值向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

4. 车辆尚有未清偿的按揭贷款的,法院一般会在扣除未归还贷款的基础上对车辆的价值进行分割,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视为取得车辆一方的个人债务。

本案中,田某天与佟某雅离婚时,别克汽车尚有按揭贷款未还清,故法院在裁判时将该车辆的所有权判归佟某雅所有后,将车辆的剩余按揭贷款判决由佟某雅个人负担,并在计算田某天应得折价款时在车辆的评估价值扣除了尚未归还的按揭贷款。

(三)一方婚前购买的机动车登记在对方名下,如何判断机动车的所有权人?

一方婚前购买的机动车登记在对方名下,一般是赠与或借名买车。当一方婚前购买的机动车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行为被认定为赠与时,则机动车登记在对方名下并交付对方使用后,车辆的所有权已经发生变更,车辆的所有权归登记一方所有;当一方婚前购买的机动车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行为被认定为借名买车时,则车辆属于实际出资一方所有。

(四)离婚时,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车辆能否分割? 

现实生活中由于汽车限购或其他原因,车辆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情形也常 有发生,在此种情况下,因车辆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即使离婚时夫妻双方已经 对车辆的分割达成了协议,但法院一般不会在离婚诉讼中对该车辆进行处理, 而是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解决。

(五)离婚时,车牌号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一般情况下车辆和车牌号是一同转移的,离婚时并不会产生纠纷。但北上广等地区限制车辆上牌,车牌号的价值甚至会高于车辆本身的价值,经常出现一号难求的情况,所以此时分割车牌号很可能会产生纠纷。一种观点认为,车牌号与车辆是一个整体,车牌号并不能单独流通且其并不属于财产范畴,所以离婚时无法进行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车牌号的价值可能高于车辆本身的价值,已成为具有独立财产价值的稀缺资源,不再单纯是车辆的附属品。在分割车辆财产时,除需考虑车牌号的归属问题,还需考虑车牌号相应的价值。

司法实践中,离婚时将车牌号作为独立的财产进行分割的可能性非常小。目前上海等地实行车牌公开拍卖政策,在离婚时可以确定车辆牌照的价值后确定车牌号归一方所有并给予对方相应的折价款。

在北京地区已经出现对于同一辆车,将车辆的所有权(不含牌)判决归属一方、车牌号归属另一方的司法判例。

(六)夫妻离婚后,私车过户是否需要重新摇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复函法院,首度明确:当法院出具判决、裁定等生效文书规范的法律关系为婚姻、继承时,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时,依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小客车所有权的一方,可凭生效文书原件等证明材料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不需要提交已取得 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文件,车辆原所有人不可因此取得小客车更新指标。

此外,《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8〕11 号,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58条规定,个人因离婚办理本市中小客车转移登记的,凭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车辆转移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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