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刘某梅于2003年7月4日登记结婚,自2015年1月开始分居。2017年3月,刘某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号房产(以下简称太平桥西里房产)。经查,2001年7月,林某以成本价支付全款的方式从所在单位购买了太平桥西里房产,2005年12月9日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林某个人名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太平桥西里房产系林某在婚前自其所在单位以成本价全款购买,虽然太平桥西里房产是在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前,太平桥西里房产属于林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故对于刘某梅要求分割太平桥西里房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一)一方婚前支付全部购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出资者名下的房产,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
一方婚前支付全部购房款,房产证登记在出资者名下,在夫妻双方对该房产没有作出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仍属于出资者的个人财产。房产证的颁发只是对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登记和确认,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认定,仍属于出资者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太平桥西里房产是林某在婚前出全资购买,虽然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时间在婚后,但法院仍认定太平桥西里房产属于林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进行出售的,房屋增值部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讲,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的增值往往是因房地产行情变化而产生,并不存在夫妻对该房产投入物资、劳动、投资或管理等人为因素,故该房产的增值部分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后加名”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往往是一方为了表达对另一方的忠心而为之,婚后加名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最终的法律后果是另一方获得该房产的部分份额。一旦双方离婚则共有基础丧失,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分割该房产的份额时需要区别对待:(1)如房产证显示该房产是夫妻双方按份共有的,法院将按照双方的份额按比例分割;(2)如房产证显示该房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法院的裁判结果可能会不一致。部分法院会直接判决双方均等分割,部分法院则会考虑双方对该房产的出资多少、婚姻存续时间长短、居住情况等因素,对婚前出资一方适当多分,以保障出资者的利益,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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