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案例
马明与马玲系同胞兄妹关系。两人的父亲在2013年7月25日去世,母亲于2014年1月31日因患肝癌医治无效去世。父母在去世前均未留有遗嘱。父母的继承人除两兄妹外,其他人都已不在人世。
父母的主要遗产为两套房屋及部分现金。现金存放于建设银行的卡内,母亲在去世前将银行卡的密码告知了马玲,马玲将款项通过ATM取款机取现后,与马明进行了平分。两套房产的位置、面积、自估价格信息如下: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2号楼3层A单元XX号房屋,建筑面积:107.03㎡,总价大约在749.21万元左右。另一套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东里5号楼4门XX号房屋,建筑面积:54.27㎡,总价大约在407.025万元左右。
两兄妹就上述两套大、小房屋的具体归属及补偿等继承问题产生争议,后经某居委会工作人员调解,考虑到父母在生前与马玲共同居住,马玲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双方达成如下继承协议:大面积的房屋归马玲,小面积的房子归马明,马玲补偿马明房屋折价款100万元。
现在两兄妹面临的继承问题是:一、房屋继承,是不是需要先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二、如果不办理不动产继承公证,到房管局办理继承过户的话,需要哪些手续?
传承实务及法律要点
因继承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的,采取自愿公证原则,即:既可以先行办理继承权相关公证,再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也可以不经公证,直接凭相应材料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
一、房产继承强制公证的由来及废止
1991年8月31日,司法部、建设部出台《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于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依据《通知》的要求,不动产继承需要强制公证,以避免当事人隐瞒继承人、隐瞒遗嘱,从而保护当事人权益、预防产权纠纷。
2016 年1 月1日,国土资源部公布并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2016年7 月5 日, 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无须“强制公证”。至此,颁布于1991年适用了25年的“强制公证”规定正式废止。
依据上述介绍,下列事项不再需要强制公证:1、继承房产。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协商继承和诉讼继承。2、赠与房产。3、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事宜。
二、废止房产继承强制公证后可节省哪些费用?
2.1 公证费
如果是赠与房产,当事人办理房产过户时,必须提交赠与公证书或接受赠与公证书。公证处会按照阶梯比例收取一定的公证费用,如果涉案房屋价值较高的话,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如果是因被继承人死亡继承房产,除遗嘱继承外,继承房产公证费为评估价或受益额的2%且不低于200元。
2.2房产评估费
法定继承房产的时候,得房者需要缴纳房产评估费,新政策实施后,这部分费用可以免交。
三、不需公证后如何办理继承房产的过户手续?
3.1自行提供材料去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过户登记(所需材料详见下文);
3.2 凭借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去房管部门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3.3 如果当事人自愿前往公证机构办理相应的继承权公证,凭公证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依据上文分析,取消继承权强制公证,并非继承公证和通过法院裁判的继承方式已经不复存在,而是赋予了继承人更多的选择权。从司法实践看,很多有争议的继承案件是通过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的过户手续。另外考虑到很多继承案件关系复杂,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较多,不动产事务登记中心审查的工作量大,建议当事人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尽量办理继承权公证,凭借《公证书》提出登记申请。
四、未经公证的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申请人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4.1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
4.2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4.3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4.4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5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4.6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4.7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4.8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虽然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理房屋继承过户不以办理公证为必要条件,但建议读者在实践中尽量提前咨询房地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房产继承所需的材料,以避免不必要的往返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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