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离婚律师,郭万华、王秀全律师将会为您服务!

24小时咨询热线:

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

咨询留言
 
姓   名:
验证码:
 2701
电   话:
标   题:
内   容:
温馨提示:请留言时留下您的联系电话,也可直接拔打电话: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咨询能更方便快捷地获得回复。
     
联系律师
 
名称:北京离婚律师
联系人:郭万华律师\王秀全律师
手机: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
联系人:郭万华律师
电话:010-85852727
传真:010-85852727
Email:wangxiuquanlawyer@163.com
商务QQ:广州番禺律师53289246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9号楼10层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bjlhlawyer.com
特别推荐
 
  当前位置:返回首页->涉外离婚->正文
国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2日   文章来源:《身边的婚姻法律顾问》   
 

典型案例

孟某浩与王某伊原系中国公民,后均加入美国国籍。2012年8月,二人在美国法院签订了离婚和解协议并由美国法院进行了确认。离婚后双方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产生纠纷,孟某浩遂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浩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就双方在美国法院的判决书已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且孟某浩起诉时提供的和解协议并非离婚判决书,其亦未能提供离婚判决书正本、生效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文,一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孟某浩的起诉。

孟某浩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浩曾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二人签订的离婚和解协议,但两个外国公民在外国的前段婚姻状态无需经过中国法院承认,可直接申请再婚登记,故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申请。且孟某浩已经在安徽省民政厅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以上事实129身边的婚姻法律顾问离婚纠纷常见法律问题与全程应对指南表明孟某浩与王某伊前段婚姻关系确已结束。孟某浩与王某伊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现孟某浩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律师分析

一、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为什么要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虽然在国外已经生效,但在我国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0条,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此可见,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需要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申请,只有我国法院承认该离婚判决才会在我国产生法律效力,未经我国法院承认的离婚判决,在我国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仍可以在我国法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二、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如何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1.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

如申请人在国内,则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申请人不在国内,则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申请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3)被申请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等);(4)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5)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6)判决法院出具的判决生效证明文件;(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8)上述文件如涉外的(含外国公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

3.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主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可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主体为:中国公民、离婚时以中国公民为原配偶的外国公民,即离婚时夫妻中至少有一方为中国公民,我国法院才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如离婚时夫妻双方均为外国公民,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本案中,孟某浩、王某伊均为美国公民,孟某浩并不符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主体资格,虽然孟某浩曾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二人签订的离婚和解协议,但该申请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审法院认为,两个外国公民在外国的前段婚姻状态无须经中国法院承认,可直接申请再婚登记,现在二人因履行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而产生纠纷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在什么情况下,我国法院不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规定》第12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能否在我国直接申请承认与执行?

目前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一般仅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有关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对离婚判决中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不予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可另行在我国法院起诉。

五、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是否必须要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也可以直接向我国法院起诉离婚,我国法律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权,但两种方式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

六、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离婚判决的限制

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前,我国法院已经受理了该离婚诉讼的,对于该申请我国法院将不予受理;我国法院受理当事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当事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次申请。

 

版权声明

本文节选自《身边的婚姻法律顾问》,系北京离婚律师网原创作品,版权归北京离婚律师网所有,未经书面允许,禁止任何形式的复制、粘贴、转载,违者必究(侵权网络页面经公证后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本站声明:
1、本站收集的理论实务文章为研究学习之用,无任何商业目的。因无法联系到著作权人,如著作权人有异议,可来电告知。本站将及时支付稿酬或立即删除或以其它方式表示歉意。
2、如需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出处为北京离婚律师。
3、鉴于个案的差异及当事人对案情陈述的内容,律师对有关案件的电话、留言咨询解答仅供参考。尽量请携资料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