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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以生育子女为条件的赠与,是否有效?

发表日期:2024年4月29日   文章来源:《婚姻与家庭》    作者:王秀全 郭万华
 

典型案例

一个是公司高管,身材高挑、相貌姣好;一个是IT公司员工,有车有房、高大帅气。在一次公司组织的郊游活动中,35岁的倪锋与26岁的王娅一见钟情,并迅速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

在恋爱3个月左右时,倪锋用开玩笑的口吻试探道:“我超级喜欢你,想照顾你一辈子,你看好不好?”王娅毫不犹豫地回答:“好啊!”倪锋有些不敢相信,反问道“你说话可是算数?”王娅回答得倒也巧妙:“如果你是用心的,我就是认真的。”

就这样,一句玩笑促成了一场浪漫的求婚仪式。但真要去领证的时候,王娅突然冷静下来,有些犹豫不决,毕竟两个人认识时间太短,彼此还不太了解,担心倪锋靠不住,但也不好直接说出来。倪峰似乎洞察到了王娅的心事,但考虑到自己已经不再年轻,再加上周围的朋友多数都有了的孩子,他也想早日成家,他决定努力一把,主动提出与王娅签订《婚前协议书》,明确了两方面内容:一、结婚后 3个工作日内,将胶州路房屋加上女方名,并将50%的所有权份额无偿赠与女方。二、女方需要放弃在婚后由男方父母出首付购买且男方还贷并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所有权。

王娅最终也是为倪峰的诚意所打动,在2016年9月27日,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初期,王娅和倪锋感情和睦,与公婆相处的也很融洽,唯独在生孩子这件事上双方分歧较大。倪锋父母抱孙心切,倪锋也期盼早日成为父亲,这样男方及其父母形成了“统一战线”,但王娅认为两个人是闪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希望至少再等一年,等婚姻生活稳定后再考虑生孩子的事。

为免除王娅的后顾之忧,2016年12月2日,倪锋再次主动提出签订《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一、如果男方在婚内背叛双方感情,出现第三者(包括但不限于:与第三者确立恋爱关系、对第三者给予未经女方同意的经济援助、与第三者婚外同居等),那么,男方要将江宁路房屋无条件赠与女方。如果女方在婚内背叛双方感情,则以法院判决为准。二、女方一旦为男方产下子女,男方同意将江宁路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上,添加女方为共同权利人,并将江宁路房屋50%所有权赠与女方。

江宁路房屋是倪锋于2016年10月10日购买的,房地产转让价款共计780万元。转账记录显示,这些钱都是先由倪锋父亲倪建国的账户转账至倪锋账户,再通过倪锋银行账户转账至出卖人账户。

2017年1月10日,倪锋取得江宁路房屋房产证,登记在倪锋一人名下。2017年1月21日,倪锋与父母倪建国、汤美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倪建国、汤美丽受让江宁路房屋,转让价款共计148200元。2017年3月2日,江宁路房屋被核准登记为:倪建国(1%)、汤美丽(1%)、倪锋(98%)按份共有。

2017年8月5日,倪锋、王娅的女儿倪晓嘉出生。倪锋家重男轻女,希望王娅趁着年轻尽快生育二胎,最好能生个孙子。王娅则认为有一个女儿已经足够了,5年之内不会考虑生二胎。

由于无法在生育子女问题上达成一致,再加上生活中琐事产生的其他矛盾,2019年6月3日,倪锋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1、准予离婚;2、倪晓嘉跟随王娅生活,倪锋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3、胶州路房屋产权归王娅所有,王娅应向倪锋支付折价款250万元。

之后,王娅向法院起诉,要求倪锋履行双方于2016年12月2日签订的赠与其房产的《协议书》,将江宁路房屋50%产权份额过户到自己名下。

对此,倪锋明确表示拒绝,理由如下: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生育作为合同对价,违反公序良俗,《协议书》应属无效;这个协议类似于夫妻间的忠诚协议,不具有可诉性;即使法院认为合同有效,对于该赠与合同,自己也有权任意撤销。而且,自己已经向王娅赠与了胶州路房屋50%的产权份额。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倪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娅将江宁路房屋50%产权份额,过户至其名下;该过程产生的税费(如有),由王娅、倪锋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缴纳。

律师说法

1.2016年12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第二条是否有效?

本案中女方要求办理江宁路房屋50%的产权份额的过户手续,主要依据是《协议书》第二条。该条款的实质是以生育为条件的夫妻间赠与合同,应属有效。

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分析:首先,这份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主要用意是对生育孩子的女方进行一定补偿,并未强制双方生育或者不生育子女,也并未限制双方的生育权及其他的人身权。其次,就妊娠与分娩而言,女方与男方相比,承担了更多生理风险及心理压力,明显为生育关系中的弱势一方。为抚育子女成长,女性通常也会付出比男性更大的牺牲。从上述角度综合考虑,保护作为受赠人的女方利益,符合弱者利益保护的要求,也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的精神。最后,以生育为条件的夫妻间赠与合同有效,并不违背公序良俗,也未冲击现有的婚姻秩序,反而有利于保护女方的利益。可以为生育子女的女性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保障,符合妇女权益保障法与计划生育法的精神,有利于维护生育秩序。

2.倪锋是否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本案的赠与合同具有明显的道德义务性质,倪峰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关于倪锋是否有权处分江宁路房屋

答案是: 倪锋完全有权处分江宁路房屋。

我们从三个方面来论述:第一,江宁路房屋虽然由倪锋父母出资,但倪锋购买江宁路房屋后,产权仅登记在他一个人名下。第二,根据倪锋、王娅签订的《婚前协议书》,王娅放弃婚后首套由倪锋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倪锋一人名下的房产所有权,即江宁路房屋所有权。因此,《协议书》第二条,倪锋处分的是其个人财产。第三,倪建国、汤美丽通过买卖形式加名,并各享有江宁路房屋1%的产权份额,发生在倪锋、王娅签订《协议书》之后,不影响倪锋之前对江宁路房屋50%产权份额进行处分的效力。

4.离婚是否影响本案赠与合同的履行?

本案中,离婚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目的的实现,也不属于合同无效或者不能履行的特定情形,所以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以生育为条件的夫妻间赠与合同,其目的不同于一般的夫妻间赠与合同。以生育为条件的夫妻间赠与合同,目的不仅仅在于维护良好的婚姻关系,更在于对生育子女的女方的照顾与补偿。即使婚姻关系解除,女方生育子女的事实也不容否定。双方作为子女父母的人身关系依然存续,履行合同,仍然能达到照顾、补偿女方的目的。另外,本案中,有一个细节需要读者注意:是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允许男方以已经离婚为由,主张不再履行赠与合同,非常容易助长赠与人以主动离婚的方式,既达到了生育子女的目的,又满足其不想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不良企图,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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