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5年,赵晓诗以做生意需要周转为由向刘长山借款18万元,并约定半年以后全部还清。考虑到双方从小一起长大关系不错,刘长山二话没说就向赵晓诗的银行卡转账18万元。
眼看着半年的时间过去了,刘长山多次向赵晓诗催要欠款,但赵晓诗却丝毫没有还钱的迹象,多次索要无果后,刘长山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晓诗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利息。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赵晓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刘长山借款18万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赵晓诗并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刘长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司法查询并未发现赵晓诗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便于2018年7月作出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
2022年2月,刘长山听邻居提到赵晓诗的父亲赵某在2016年去世,去世时遗留有一套位于河北省廊坊市的房屋,该房屋市场价值高达200万元。该房屋由赵晓诗的父亲生前与母亲共同购买,产权登记在赵某名下。因赵晓诗名下有执行案件,于是在其父亲去世后,赵晓诗与母亲共同到某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在询问过程中,赵晓诗表示自愿放弃对父亲赵某名下河北省廊坊市房屋的继承权。
知道这一情形后,刘长山立即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赵晓诗放弃对被继承人赵某与母亲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河北省廊坊市房产的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刘长山认为,赵晓诗对其父亲赵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赵晓诗之所以放弃继承权完全是为了逃避债务,现在赵晓诗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应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本案中,赵晓诗的父亲赵某病故,赵晓诗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后,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将由赵晓诗的母亲个人继承。放弃继承虽然是赵晓诗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赵晓诗明知其负有对刘长山的到期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而放弃继承权,势必导致其不能履行向刘长山清偿债务的法定义务,故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如下:赵晓诗放弃其对被继承人赵某与其母亲共同共有坐落于河北省廊坊市房产的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法律点:
一、继承人能否放弃继承?放弃继承需要以什么形式作出?
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重大处分,从法律上意味着不再参与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分配,其所享有的继承份额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依据《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与《继承法》第25条规定相比,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对放弃的形式作了严格要求,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而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继承法》对放弃的形式并无要求。
放弃继承的书面意思表示,可以向其他继承人出具,也可以向遗产管理人表达,如果继承人之间已经就继承问题起诉到法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作出,由法院记录在笔录中。案例中,赵晓诗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即是向公证处作出,符合法律规定。
二、在继承人负债的情况下,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否有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2条法律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在于:如果在继承人负债的情况下,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能不能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提起撤销权之诉?这里的关键在于《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规定的“法定义务”是否包括生效仲裁、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然而就该问题,司法实务中已经出现了不同的裁判观点。
在案例中,法院认定“赵晓诗对刘长山的到期债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清偿债务系赵晓诗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进而适用《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的规定,认定赵晓诗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而在(2022)鲁0786民初4196号、(2022)桂民申3533号等案件中,法院均倾向性认为:法定义务并非因契约行为等而产生的约定义务,这里的法定义务,主要指夫妻间扶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即负有法定义务的继承人在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放弃继承权,相关权利人有权撤销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但该法定义务的范围不应扩大至合同义务,以及生效裁判、仲裁确定的给付义务。继承权具有身份属性,放弃继承权是以人格为基础,旨在拒绝单方面赋予利益的法定权利,仅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并未赋予放弃继承权人的债权人对放弃继承行为行使撤销权,虽然债权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由法院生效文书认定,但该债务并非属于继承人的法定义务,故对于债权人要求撤销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就该问题,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也并无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也倾向性的认为“法定义务”主要是指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只有在这些情况下,相关权利人才有权起诉要求撤销该放弃继承的行为。该法定义务的范围不应扩大至合同义务,以及生效裁判、仲裁确定的给付义务。
三、实务中,已经出现继承人为逃避债务放弃继承,而被法院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需要引起债务人的足够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在(2020)冀0406刑初172号案件中,被告人刘某(继承人)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为逃避债务在公证处办理放弃其母亲遗产继承权的公证,主动放弃自己依法应得的遗产,造成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除此之外,山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也曾发布一则案例:一女子为逃债恶意放弃继承,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犯拒执罪!判8个月。
鉴于目前司法实务中对于《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规定的“法定义务”理解尚存在争议,且已经有部分法院将放弃继承的行为认定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导致债务人锒铛入狱。在这里需要提示各位读者的是:通过放弃继承的方式来规避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不可取,债务人负债后一定要及时偿还相应的欠款,切不可有故意逃债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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