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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给已婚儿女买房,不妨看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发表日期:2025年2月8日     
 

典型案例

2021年3月,孟婷和许言登记结婚,因为没有自己的房子,便跟许言的父母住在了一起。年轻人生活作息不规律,非常影响老人休息。时间一长,老两口便有了怨言。孟婷和许言一合计便出去租了房。

夫妻俩很喜欢孩子,想尽早生娃。为了给妻子和孩子一个稳定的家,许言决定买房。在他的软磨硬泡下,父母答应拿自己的积蓄帮衬帮衬。说是帮衬,其实全由老两口出资。

2022年9月初,许言和孟婷挑中了一套两居室,总价420多万元。许言父母退休在家,平时爱看法制节目,知道要是父母给已婚子女买房,房本写自己孩子的名字,这房就算给自己孩子的;要是写小两口或者儿媳妇的名字,就算对小两口的赠与。一开始,老两口想只写儿子的名字,又怕儿媳妇不高兴。思来想去,他们还是让夫妻俩一起在购房合同上签了字,房本下来后写的也是他俩的名字。

从那之后,孟婷一直努力备孕,可就是怀不上。去医院检查后发现,孟婷的卵巢有问题,她基本丧失了生育能力。许言一边安慰妻子一边说自己不要孩子了,以后就丁克。然而,日子一长,问题还是来了。看着身边的朋友同事陆续有了孩子,许言特别羡慕,心里越来越不是滋味。加上经常和孟婷吵架,许言出轨了,还偷偷生了个私生子。

孟婷发现这件事后,对许言很失望。2024年5月,她向法院起诉离婚,许言也同意离婚,但双方在房产分割上无法达成一致。许言认为这房子是自己父母全款给自己买的,理当归自己,不用给孟婷补偿。孟婷则觉得房本上有自己的名字,至少得分房价一半的折价款。

综合考虑许言和孟婷结婚时间长短、没孩子、离婚过错,以及房屋市场价格(房子现在的价值跟买的时候差不多)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房子归许言,许言给孟婷补偿50万元。

律师分析

一、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法释〔2025〕1号正式施行前,案涉房屋一般如何处理?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现已废止)第七条的规定,在父母与子女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父母出全款且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被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人民法院会将房产判归出资人子女且不需要补偿对方。如果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即使一方父母出全资,也会被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简言之:在此时期,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考虑的主要因素:一是“出全资”,二是看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

在民法典实施之后至2025年2月1日《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实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实践中贯彻的是: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在审判实务中,绝大多数法院也是按照上述观点进行判决,但在各地方法院也出现了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名下或者单独登记在自己子女之配偶(如儿媳、女婿)名下,在实务中父母的出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基本上会被认定为对子女和配偶双方的赠与。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法释〔2025〕1号正式施行后,案涉房屋应如何分割?

为了避免争议的继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也算是“一锤定音”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依据上述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正式实施后,鼓励的是“约定优先”,如果有赠与合同且明确约定只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父母的出资将视为对子女及配偶双方的赠与,只是在处理房屋归属问题上,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将不再视为“意思表示”,即不论房屋是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还是登记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名下、子女之配偶单方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作为出资人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事实,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时就考虑了男方父母的出资情况,将房子判归许言所有。同时,法院也考虑了女方在婚姻中的付出,如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有子女以及离婚过错等因素,对女方予以了合理补偿。

三、如何去证明客观上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八条中规定的“有约定”?

1)与子女签署《赠与协议》,并通过公证或律师见证,规避难以自证的“非倒签”。在《赠与协议》中写明具体的赠与目的,明确表明就是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个人,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与此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公证或者经过律师见证。在此种情况下,赠与目的方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也会实现赠与目的。赠与的房产属于自己子女,离婚时也不需要给予对方补偿。

2)在出资时,避免现金交付,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且要与《赠与协议》进行配合。比如可以在转账过程中做好备注:“赠与给儿子/女儿所有,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等。有些人不愿意进行《赠与协议》的公证或者律师见证,这时更要留存好赠与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比如签订《赠与协议》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在涉及父母出资(全资或部分出资)为子女买房的问题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可谓用心良苦,即引导大家不要把关注点放在房产证是“谁的名”及“加名”等事项上。离婚时,人民法院会考虑均衡出资人、出资人子女、子女配偶之财产利益,再结合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双方或一方有无过错、养育子女情况、对家庭的贡献度、财产出资来源等,确定补偿的具体金额宜,以增加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培养和传承优良家风,敦促夫妻自觉履行互相忠实义务,坚决制止靠婚姻获取财富的拜金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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