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0年秋,林慧与张建军在位于市区的西北部买下一套120平米的三居室。签购房合同时,林慧坚持把产权登记在 6岁儿子张明轩名下:“现在房价低,买房便宜,以后房价上涨了也算提前给孩子留份家业。” 张建军没多想便同意了,夫妻二人用共同积蓄支付了全款,房产证上“权利人”一栏最终登记的也是张明轩。
这套房子位置普通,周边学校平平,买房四年多房价波澜不惊,甚至偶尔略有下跌。张建军常年出差,家里大小事全由林慧打理。2025年3月,林慧盘算着:“这房子升值无望,不如卖掉换套真正的学区房,既改善居住条件,也让孩子能上个好学校。”
林慧跟张建军商量后,张建军让林慧决定就好。随后林慧通过中介挂牌出售。中介在准备购房人的信息库里联系上了赵磊。2025年4月初,林慧以监护人名义与赵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280万元,赵磊当日支付50万元定金,余款在过户完成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双方约定5月中旬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赵磊开始整理装修方案,甚至提前预定了装修材料,满心憧憬着装修入住后的幸福生活。林慧则忙着物色新的学区房,对比了好几套后,已经初步选定一套满意的房源,就等旧房过户收款后去签订购房合同买新房。
然而,就在过户手续办理前2周,林慧出售的这套房子,意外被划入百年名校市一中的招生范围!消息一出,小区房价瞬间暴涨,中介连夜联系林慧:“姐,你这房子售价在持续上涨,现在至少能卖350万,比合同价高70万!” 林慧看着手机里的学区文件和中介发来的报价,心跳骤然加速。她算了一笔账:如果按原合同出售,相当于白白损失70万,而她看中的新学区房价格也随之上涨,里外里差了不止100万,这笔买卖变得极其不划算。“不行,这房子不能就这么卖了!” 林慧当即决定反悔,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赵磊得知消息后焦急万分,多次联系林慧协商,林慧却态度坚决:“这房子是我儿子的,我一个人说了不算,必须等我丈夫回来同意才行。” 赵磊无奈之下,只好按照合同约定发了催告函,要求林慧履行过户义务,但林慧始终置之不理。
2025年5月初,林慧以儿子张明轩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赵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她在起诉状中列明两项核心理由:一是出卖房屋未经另一监护人张建军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二是出售房屋非为子女张明轩的利益,违反了《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的规定。
庭审中,赵磊向法庭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定金支付凭证、催告函及物流记录等证据,并向法官陈述说“我买房时是通过正规中介交易,价格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我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支付定金,也做好了装修准备,林慧单方面反悔纯粹是因为房价上涨,这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赵磊的律师补充道,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本案中赵磊作为善意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无过错,且已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林慧以未经另一监护人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过程中,重点围绕两个核心争议焦点展开调查:一是出售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是否需要父母双方一致同意;二是林慧以 “非为子女利益” 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成立。
法院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均享有法定代理权,法律并未规定行使该代理权必须取得另一方同意。林慧作为登记在册的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与赵磊签订合同,该代理行为合法有效,无需取得张建军的一致同意。
关于是否“为子女利益”的问题,法官释明:林慧签订合同时的初衷是出售非学区房、换购学区房,本质上是为了改善子女的教育条件,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后续因政策调整导致房屋成为学区房及房价上涨,属于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不能以此倒推签订合同时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利益。赵磊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交易过程中无任何过错,其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林慧以未经另一监护人同意、非为子女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实则是为了规避因房价上涨带来的合同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支持。
2025 年 11 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明轩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林慧作为张明轩的法定代理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赵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分析:
1、出卖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是否需要父母都同意,房屋买卖合同才有效?
法院认为,林慧是张明轩的法定监护人,有权代理张明轩进行民事活动;同时,没有法律法规对一方监护人独自代未成年人请求房屋权属变更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出售房屋并不需要未成年人的父母一致同意。所以,本案遵循诚实信用的准则,购房人赵磊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2、出卖房屋不是为了未成年子女张明轩的利益,买卖合同是否就必然无效?
我们认为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依据《民法典》第34条的规定有关,监护人有权也应当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进行保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监护人与购房人一旦产生争议,就可以借“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为由,请求合同无效,而是应当具体分析。
就本案而言,首先,从该房产的来源来看,张明轩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其日常生活的费用均来自父母供养,据此可以认定诉争房屋的资金来源于监护人父母,该财产由其父母管理,其收益也由父母自由支配。其次,购房人赵磊与林慧事前并不认识,本次的交易是通过中介公司达成,而且交易所约定的价款是符合当时市场行情的,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未成年人小刘利益的情况。
另外,从另一个角度看,赵磊作为善意买受人,其很难知道作为监护人的林慧出卖该房屋的真正目的,在完成交易之后,仅凭林慧自述即认定交易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而无效,对赵磊而言系属不公,也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因此,本案中,林慧的卖房行为不受被监护人的父亲不知情的影响,其处置房屋也难言损害未成年人张明轩的利益,所以在本案中林慧出卖挂在张铭轩名下的房屋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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