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梧桐叶飘进咖啡馆时,甄妮的指尖正停在离婚协议书“房产归贾雯雯所有”那行字上。恍惚间,她想到了10年前发生在校园里的一幕。
彼时,梧桐树叶沙沙作响,贾楠刚打完篮球,举着瓶橘子汽水向甄妮跑过来:“以后咱们一定要把房子买在有梧桐树的地方,就像这儿一样。”婚后第五年,他们真的找到了一套可以看到梧桐树的房子。甄妮有些犹豫:“真的要选这儿吗?露台得花不少时间打理。”贾楠望着窗外的梧桐树笑道:“你忘了我当年说的话啦?”之后,贾楠一下班就往花店跑,一点点在露台上种满甄妮喜欢的月季。
日子久了,露台的月季还在,家里的温度却慢慢降了。甄妮和贾楠越来越话不投机,吵架成了家常便饭。女儿雯雯7岁那年,甄妮把离婚协议书放在了贾楠面前。贾楠的目光在“贾楠与甄妮自愿共同将位于幸福小区5栋302号房屋赠与贾雯雯”这句话上停了很久。他一抬头,看见躲在甄妮身后的雯雯,她的眼睛里满是不安。贾楠起身蹲下来,把雯雯抱进怀里,说道:“别怕,爸爸就算不跟妈妈一起住,也不会让你受委屈。这房子是你的,爸爸永远爱你。”
离婚后的第一个周末,甄妮去接雯雯时,远远看见贾楠蹲在露台上。他穿着那件旧格子衬衫,正小心翼翼地修剪枯萎的月季枝。雯雯举着一张蜡笔画颠颠地跑过来,上面是三个歪歪扭扭的小人,手牵着手站在带露台的房子前,房顶还画了几片梧桐叶。“妈妈,你看!爸爸说房子是我的,以后我们还能一起在这儿看梧桐树!”甄妮忽然觉得,或许这样也挺好。
然而,变化来得比梧桐叶落得还快。那年冬天,贾楠再婚了。自此,他再也没出现在雯雯的校门口。第二年寒假,贾楠邀请雯雯去他那里小住,雯雯提前一周就把行李收拾好了。可临出发前,贾楠打来电话:“雯雯,阿姨身体不舒服,你这次就别过来了。开学后,爸爸去看你。”雯雯小声回了句“嗯”,盯着枯萎的月季看了很久。甄妮看着女儿落寞的背影,心像被针扎一样。
一周后,甄妮拨通了贾楠的电话:“这周你抽个时间,咱们去办理房子过户手续吧,材料我都准备好了。”贾楠沉默了几秒,说道:“最近忙,抽不开身,过阵子吧。”甄妮还想再说些什么,听筒里只剩下“嘟嘟”的忙音。
第二天,甄妮直接去了贾楠的公司,正碰见他在和妻子李薇说话。贾楠开门见山道:“房子是我的,我现在不想过户给雯雯了。”“贾楠!”甄妮把离婚协议书拍在桌子上,“当初你是怎么说的?你说不会让雯雯受委屈,你说这房子是给她的!”贾楠别过脸,避开她的目光:“现在情况不一样了,我和李薇以后还要有孩子,这房子得留给我们的孩子。”那一刻,甄妮突然觉得贾楠陌生得可怕。她暗下决心:就算当年的承诺褪了色,自己也要为女儿守住这最后一道防线。
几天后,贾楠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起诉状上“原告:贾雯雯”几个字刺得他眼睛生疼。贾楠坐在沙发上,脑海里反复闪过一些画面——雯雯坐在他的肩头,“咯咯”笑着说:“爸爸最好啦!”雯雯第一次画全家福,把他的头发画成金色,说:“爸爸的头发像太阳。”离婚那天,雯雯抱着他的脖子说:“爸爸要常来看我……”但转眼,贾楠又想起昨晚李薇的哭诉:“我们的孩子以后连个安稳的住处都没有,你不能不管我们。”两种声音在贾楠的脑子里打架,搅得他心口发闷。
开庭那天,甄妮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走上原告席,脊背笔直,眼神坚定。贾楠坐在被告席上,神情淡漠。贾雯雯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贾楠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庭审中,贾楠表示,离婚协议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的情形,但自己不想赠送给贾雯雯了。一审法院认为,贾雯雯并非离婚协议书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她无权请求贾楠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贾雯雯的起诉。
律师分析
一、本案中,贾雯雯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采取的具体方式,其本质应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如果离婚协议中未约定孩子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那么,依据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才取得履行请求权。
贾楠与甄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贾楠与甄妮自愿共同将位于幸福小区5栋302号房屋赠与贾雯雯,归其所有。待具备条件时,贾楠无条件协助配合贾雯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没有约定贾雯雯可以就案涉房屋直接主张权利。因此,贾雯雯并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在案涉房屋转移登记前,贾楠能否撤销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处理。
甄妮代表贾雯雯出庭,很明显不同意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房产的约定;贾楠也承认,签订离婚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贾楠不能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赠与约定。
三、贾雯雯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离婚协议是甄妮和贾楠签订的,甄妮是离婚协议的相对方,可以作为原告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要求贾楠履行离婚协议约定。
温馨提醒,准备协议离婚的夫妻,如果想将全部或者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未成年子女,务必在离婚协议书中加上这样一个条款:“为保障孩子xxx的财产权益,双方一致确认,孩子xxx可以就本条与房产相关的财产权益直接主张权利,在一方或双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孩子xxx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此,孩子就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像本案中那样,以孩子不是适格原告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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