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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夫妻离婚,股权怎么分割 ?

发表日期:2026年4月22日   文章来源:《婚姻与家庭》    作者:王秀全
 

典型案例

王强第一次牵起李婉清的手时,蝉鸣正漫过盛夏的屋檐。那时,他们还是青涩的大学生,图书馆里并肩刷题的夜晚,食堂里分食一份糖醋里脊的默契,都在时光里酿成了蜜。

四年光阴倏忽而过,王强和李婉清毕业后便登记结婚,两本红色结婚证成了青春最好的注脚。

2019年秋,王强和李婉清带着共同攒下的10万元积蓄,租下一间不足20平方米的办公室。王强拉来发小王达人伙,三个人共同成立了使命必达运输公司。股权协议上约定:王强37.4%,李婉清36.4%,王达26.2%。

那些日子,李婉清的高跟鞋踏遍了城市的物流园区,白天陪客户验货到深夜,凌晨还要核对单据到天明。

有一天,王强握着她磨出茧子的手说:“等公司走上正轨,我们就生个孩子。”

当公司的货车从三辆变成几十辆时,王强拥着李婉清,语气里满是疼惜:“老婆,你歇着吧。现在我能撑起这片天了。”

想到医生“再不生育,风险会增加”的提醒,李婉清决定回归家庭,并如愿生育一子。

李婉清把家里的一切打理得井井有条,连王强偶尔回家换下的衬衫都烫得没有一丝褶皱。王强深夜带着酒气回来时,总能看到客厅茶几上摆着分好剂量的醒酒药。

然而,这份安稳却在公司的扩张中悄然崩塌。

随着业务版图越过省界,王强手腕上的表换得越来越勤,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孩子发烧到39℃时,王强的电话那头只有嘈杂的音乐声和敷衍的“在忙”两个字。李婉清抱着儿子站在急诊室走廊,看着其他孩子被父母轮流抱在怀里时,才惊觉自己早已习惯了独自面对所有风雨。

流光溢彩的社交场像一个巨大的漩涡,渐渐吞噬了王强的初心。他早已忘记孩子第一次翻身的日子,更记不起自己和李婉清的结婚纪念日。他开始贪恋年轻女孩崇拜的目光,在KTV的包厢里与陌生女子勾肩搭背,情人从一个变成两个、三个……

尽管王强有意掩饰,但纸终究包不住火。得知真相后,李婉清没有哭,而是悄悄联系了律师,开始秘密调查,搜集到了王强与多名女性不正当交往的照片及视频资料。

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李婉清立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王强的婚姻关系,请求依法分割包括使命必达公司股权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主张王强婚内出轨,属于过错方,应当少分财产;还应支付其家务补偿与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对此,王强同意离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公司股权分割问题上,主张应按照股东名册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否认婚内出轨,认为是正常的商务交际应酬;认可李婉清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同意支付家务补偿,但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律师分析

一、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且均登记为股东时,登记的持股比例能否作为双方之间的财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处理,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此,在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且夫妻二人均为股东的情形下,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的夫妻财产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论是股权财产价值所对应的出资,还是股权收益,均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登记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股东出资协议中的出资比例,主要解决股东与公司及公司外部第三人之间的问题,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登记的持股比例可能基于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考虑,并无财产约定的本意。

夫妻财产约定主要解决夫妻关系内部的问题,旨在解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姻关系破裂时的财产权问题。

因此,不能将公司章程或者持股比例作为夫妻约定财产的意思表示,除非夫妻双方对此另行明确约定。

二、离婚时,夫妻均作为公司股东,如何进行股权分割

与大家熟知的房产、车、存款等财产不同,股权是一种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性质的特殊权利形态,股权转让不仅意味着收益权的让与,实质上还是“股东身份的概括继受”,是转让方将其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概括地转让给受让人。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此种限制,主要体现为向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而在夫妻以共同财产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且双方均登记为股东的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对于出资所形成的股权进行分割,只是引起股东内部持股比例的变化,不会从公司外部引入新的股东(但有可能会有一方退出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应不受“法定程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如前所述,在夫妻双方未另行作出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夫妻以共同财产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无论是出资来源还是因该投资而取得的收益,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另行明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按照登记的持股比例归各自所有的,则在双方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的基本方式和原则处理。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强与李婉清均同意离婚,故对李婉清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婉清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王强存在对婚姻不忠的行为,法院依法认定王强属于过错方,判决李婉清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100万元。

关于使命必达公司股权分割问题,法院把两人名下的公司股权数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共同财产,李婉清分得夫妻共同股权的55%,即占全部公司股权的40.59%;王强分得夫妻共同股权的45%,即占全部公司股权的33.21%。

这一判决结果既体现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分割,又充分照顾了无过错方的权益,有力地维护了公平正义。(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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